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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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探究陆三平*陆三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贺伟龙**贺伟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129条把检察机关的性质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为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宪法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必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这项职能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监督是我司法实践中一个较年轻的话题。目前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合理性及监督方式和范围、地位等的认识上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能达成共识,而制度设置的不明确、不具体更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

2、限制。在此,笔者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几个热点的问题为重点,探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合理性、合法性及监督范围、民事公诉、抗诉等几个方面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和制度设置建言献策。【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立法完善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为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宪法依据,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使法律监督具有了国家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依法制衡权力的重要法律机关。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

3、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指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部分学者主张限制或取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维护法院审判独立性,理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检察权不仅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而且影响法院的审判独立。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7日。9上述观点无疑反映了民事检察监督权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利、法院审判权具有天然的紧张关系,它一旦滥用将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干扰或者侵犯,损害审判独立江伟、谢俊:《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载《法治研究》(杭州)2009年4期。但本人认为,宪法

4、强调检察机关是从事“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表明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这种监督具有专门性和具体性,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主要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格局和方向。对民事检察监督持否定态度学者仅从民事检察权某个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某一局部的不合理性出发就得出否定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是站不住脚的。(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的价值体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种旨在保障民事审判权正确、合法行使的制约机制,其价值体现在保障民

5、事诉讼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之上。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程序公正,从审判角度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应当符合公开公正、效率的要求,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并且是有效的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的行使审判职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可以有效的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既能保证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中立的态度,以不偏不倚的立场行使审判权,从而实现法官的中立性;又能保证法官严守程序规则。使其在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操作上符合理性要求,以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同时还能确保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6、,以满足程序参与性的要求。另外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审判中存在“暗箱操作”方式的有力保障。可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充分实现。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也有助于保障诉讼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9诉讼法意义上的实体公正通常是指成为实体个别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合乎理性的。他几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有对民事违法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制裁,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同样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强有力的保障。理由在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就是为法官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

7、适用法律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这有利于排除法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偏向和不当,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促使法官认真遵守诉讼规范,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有效意见和主张,并运用科学的认证方法,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允的裁判。因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符合实体公正的内在要求,它的贯彻实施也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一)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和界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主要是指民事抗诉权,其实质是一种司法救济权,是在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

8、未得到应有的保护而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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