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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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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合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一国两制”下,中国国家结构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制,更不是联邦制,而是一种“复合制”。“复合制”不仅能为从理论上说明今日中国的纵向国家权力划分关系和结构形式、中央与地方(特区)关系的特殊性,而且还为台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以操作的理论框架和可作为两岸谈判基础的宪政架构和原则 香港基本法设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权力关系,其结构和模式都具有独特之处。说它“新型”,是指它不同于中国现行宪政体制和国家结构之下的现存关系(如直辖市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经济特区制度);说它“独特”,是指即使从比
2、较宪法和政治制度角度观之,它与其它国家的国家结构模式(如,法意等国的中央集权制/单一制,美加澳等国的联邦制)也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 那么,这一新型关系模式到底可以怎样表达呢?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和政治学界都在沿用传统的关于国家结构的理论来解读基本法及相关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其实只有一种观点)仍然是: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一国两制”是在此结构之下的一种与其它自治体制或模式并行的体制/模式。本文在此提出一种新的宪法理论来解释今日的中央与特区关系;如若成立,则它可为未来国家统一提出一种理论参照。 “一国两制”还未被法律翻译成自己的语言 “一
3、国两制”是一种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上,它容许在统一的国家主权之下同时存在不同的政治、行政、法律和社会制度。从政治制度层面观之,在“一国两制”之下,作为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施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港澳地区,从而使得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分立并存。从具体操作层面观之,以港澳法律制度为例,一国之内同时存在三个法域和以终审权为标志的司法权中心,除基本法之外并行三套法律制度,各法域之间的法律纷争的解决最终取决于平等的司法协助,而非以中央集权的命令方式解决。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个政治术语,后变成了一个习惯说法用以描述京港、京澳关
4、系。它不是法律语言,或者说还未被法律翻译成自己的语言。实际上,“一国两制”之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模式是多样的,是复数;另一方面,“一国两制”在内容、架构和关系方面不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因而,“一国两制”应该从一种政治原则和理论上升到决定未来国家前途和统一的重要宪法原则。“一国两制”是一种精神,在实践中已被演化为一种复合的国家结构,而这种复合的结构形式才是我们应该深入讨论研究的。 从流行的出版物来看,学术界对“一国两制”5的研究更多地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的。在最近出版的宪法学教科书中,在讨论国家结构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章节,作者仍然未将特区体制
5、及其宪法意义包括进来。这给人们的印象是,基本法是独立于宪法学之外的。 “单一制”理论未能准确反映中央与特区关系 “一国两制”之下的中央和地方(特区)关系到底如何描述?能以何种理论来概括呢?目前大陆的学术界往往只提出,京港关系是一种单一制之下的中央和地方(特区)关系。这是我国内地学术界的通说。上述观点是传统宪法理论的一种演绎和延伸,是一种保险系数最高的理论阐述。然而,它的确未能全面、深刻、准确地反映“一国两制”之下的宪政体制变革和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成及其性质。当有学者说(甚至政治人物都这样说),港澳享有的权力在有些方面远远超出或等于联邦
6、制国家下的成员单位所享有的,他们到底想表达什么思想呢?当然,这样的说法有基本法条文的支持。然而,从比较法角度观之,这些条文,即立法实践,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联邦制二元论/二分法之理论范式吗? 于是,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新体制事实上到底突破了单一制吗?如果是,哪些地方突破了?二是,理论上如何解释这些突破和创新呢?完全接受单一制或完全拋弃联邦制二者同样具有理论上的误区和缺陷。于是,著名学者陈弘毅教授就问:“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分别在哪里?有没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国家结构形式?” 内地学者对联邦制的研究仍然处在介绍阶段,执着于对古典理论的讨论。尽管
7、有论着开始从比较的角度研究,但无人公开讨论它在中国是否有应用价值。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理论出发点:联邦制等同于国家分裂,或者说联邦制接受国家分裂的事实;他们害怕一提联邦制就会促成地方主义和地方各自为政。历史事实的确是,现在的联邦制国家历史上都是分裂的国家。现实是,这些历史上分裂的国家又都是透过联邦制来统一和整合的。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大国都实行联邦制,因为这种制度能够解决只有大国才会有的独特问题,如经济发展不均衡﹑南北东西差异﹑各民族发展的事实不平和文化的多元性等,和因地制宜地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必要性,等等。我要特别提出,研究联邦制并不等于鼓吹
8、分疆裂土;事实上,美、加、澳、德等国都是国民团结﹑一致对外的发达国家。但是,中国现行制度的确又不具有充分的联邦制特征,充其量只是具有某种形似而已。 在现代国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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