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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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Onabriefdescriptionofthedesignpatent作者姓名:张天豪指导教师:邓宏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内容摘要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外表所作出的设计,其不仅要具有工业实用性,同时还应当富有美感。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外观设计也受到了更多地关注,越来越多的外观设计被申请为专利,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与此同时,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也呈增长的趋势,如何更好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于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其中有关外观设计的部分变化最大。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简要说明规定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以期通过简要说明来更准确地界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本文试图通过对简要说明的全面分析,来说明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新《专利法》增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指出立法者的目的即是期望通过将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备文件之一,来完善有关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对简要说明各部分的内容要求。伴随着《专利法》的颁布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其中对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本部分内容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详细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对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简要说明对确定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意义。简要说明包含了对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的说明,本部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了分析,并重点讨论了具有较大争议的设计要点和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作用。通过分析得出,并非简要说明的各项内容都对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有影响,实际上,能够影响权利范围界定的主要有产品的名称、产品的用途、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以及产品透明部分的注明等,而其他如设计要点、指定一幅图片或者照片的作用,主要是展示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设计以及特点,并不影响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第四部分主要对简要说明的充分利用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对设计要点的利用,指出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应依据产品的创新程度来确定是否具体写明设计要点。另外,本部分内容还分析了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无效审查和侵权诉讼 中的一些运用。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权利范围 AbstractAppearancedesignismadetothedesignofproductappearance,itshouldnotonlyhaveindustrialpracticability,butalsobefullofaestheticfeelingatthesametime.With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people'seconomiclevel,thedesignhasalsobeenmoreattention,moreandmoredesignstobeappliedforpatentstobeprotectedbypatentlaw.Atthesametime,thedesignpatentdisputesalsoshowedarisingtrend,howtobetterprotecttheinterestsofthepatentowner'sdesignhasbecomeanurgentproblem.In2008countryhasmadethethirdrevisionto"Patentlaw",includingtheappearancedesignofapartofthebiggestchange.Therevised"PatentLaw"willbeabriefdescriptionofoneoftheprovisionsofthelegaldocumentsforthedesignpatentapplicationmustbesubmitted,withaviewthroughabriefdescriptiontomoreaccuratelydefinethescopeofrightsofdesigns.Thispaperattemptsacomprehensiveanalysisofthebriefdescriptiontoillustratethedesignbriefdescriptionofthefunctionandsignificanceofthescopeofrights.Thisarticle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necessityandrationalityofthenew"PatentLaw"thecreationofadesignbriefdescription,pointedoutthepurposeofthelegislatorthatisexpectedtoapplybyabriefdescriptionofoneofthenecessarydocumentsasdesignpatents,toperfectthedesignthepredeterminedrangeofrights.Thesecondpartanalyzesthecontentofabriefdescriptionofeachpartoftherequest.Withthe"PatentLaw"waspromulgated,the"PatentLawImplementingRules"and"patentexaminationguidelines"havealsobeenmodifiedaccordingly,whichmadeabriefdescriptionofthecontentsofnewregulations.Thispartcombinedwiththeproblemsinthepractice,adetailedanalysisofadesignpatentforabriefdescriptionofthecontentsoftherequest.Thethirdpartmainlydiscussesthebriefdescriptionofthescopeoftherighttodeterminethesignificanceofthedesign.Containsabriefdescriptionoftheproductname,purpose,designelements,explanationisomittedviewandwhetherprotectionofcolors,etc.,andthispartofthecontentsofeachoftheseanalyzes,andfocusedonthedesignelementswithalargercontroversyandprotectionofcolorstheroleofdesignrightrange.Derivedbyanalyzingthecontent,notthebriefdescriptionofthescopeoftherightsofallinfluentialdesigns.Infact,canaffectthescopeoftherightsdefinedinthemainproductname,product uses,protectionofcolors,viewsandotherproductsspecifiedtransparentpartomitted,whileotherssuchasdesignelements,specifyapictureorphotoeffects,mainlyexplanationofthedesignistodemonstrateinnovativedesignandfeatures,doesnotaffecttherightoftherangedesigns.Thefourthpartmainlydiscussesthefulluseofabriefdescription.Firstly,analyzestheuseofdesignelements,pointedout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interestsofrightsholders,shouldbebasedonthedegreeofinnovativeproductstodeterminewhetherthespecificdesignfeaturesstated.Inaddition,thispartalsoanalyzesthebriefdescriptionontheapplicationforapatentfordesignreview,invalidandtortlitigationofsomeuse.Keywords:exteriordesigns;briefdescription;thescopeofrights 引言1一、新《专利法》增设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立法背景3(一)增设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必要性3(二)增设外观设计专简要说明的合理性5(三)增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目的6二、外观设计专利对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6(一)必须写明的内容7(二)必要时应当写明的内容8三、简要说明对确定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意义10(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和用途11(二)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12(三)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17(四)请求保护色彩17(五)省略视图以及产品具有透明部分的注明20四、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充分利用22(一)合理使用设计要点的作用22(二)简要说明的其他作用24参考文献26 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对象,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以及工业技术的日臻成熟,许多产品要想在技术上有所突破与创新已经非常困难了,此时外观设计也就自然而然脱颖而出,成为竞争者关注的焦点。这从我国逐年上升的外观设计申请量上就可以看出。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在提升人们的视觉感受的同时,还能增加产品销量,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正因如此,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也与逐年上升的申请量成正比。为了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帮助法院更好的处理案件,我国于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分析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最大的变化即是有关外观设计专利部分的规定,主要涉及五个部分,包括: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的适当限制;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的提高;对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规定的完善;对外观设计专利可合案申请条件的适当放宽以及提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即是有关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以下简称修改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同时修改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专利法突出了简要说明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简要说明仅出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且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应当写明,而修改后《专利法》直接将简要说明规定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且同时明确指出用于表示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可以由简要说明进行解释。另外,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了简要说明中各部分内容的撰写要求。通过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简要说明对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影响,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和侵权判定所具有的作用,都已经成为业界广为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增设简要说明的立法背景、外观设计专利对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以及简要说明对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新《专利法》增设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立法背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中指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有关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在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修改的专利法是第一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修改通过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自主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通过的。所以,从此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来看,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1修改后《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修改部分增设简要说明正是基于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主旋律。外观设计专利本质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创新活动的保护,因此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明确其所希望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主要创作部分(即简要说明包含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简要说明来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更好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激励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活动,以提高我国外观设计的创新水平。(一)增设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必要性我国在建立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以后,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可以说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在每年授予的专利中,外观设计专利占据了较大的比例。然而,尽管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我国不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有专门的外观设计法。这样一来,关注到外观设计保护的法条寥寥无几,而且也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很好的统辖外观设计权。而实践中,随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越来越频繁,因此也给法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在1冯晓青:“《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确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通常都是进行侵权判定的前提。而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的有关表述,确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只能依据申请时交存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很大不同,在《专利法》中没有要求外观设计填写权利要求书,而是以交存图片或者照片的方式来代替权利要求书,因此在专利的侵权判断和专利的无效判定时也是以交存图片或者照片为准。也就是说,对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在申请时交存的图片或者照片掌控了该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的最终话语权。然而,倘若在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时,只是依靠申请人交存的图片或者照片判断与相关外观设计产品的相似与否,很难让人信服。因为在仅有图片或者照片的情况下,不能准确界定该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而且也无法清晰判断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是形状、图案、色彩还是其相互间的结合,这样的话不仅是否授权的决定让人难以信服,而且即使获得授权,未来在专利侵权判断中也会有举证和审判上的困难。2若是仅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来确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可能会使得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被不适当的扩大。当一种产品反映在图片或者照片上时,其所展示出来的内容,有时会大于其所本来应当具有的内容。例如,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意图是玩具类的家具模型,可是当这种模型呈现在图片或者照片上时,很容易与现实生活中的家具相混淆,此时如果单凭图片或者照片为准来确定该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就可能导致将其包括现实生活中的家具,从而扩大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其二,也可能会使得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被不适当地缩小。包含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通常会呈现出产品外观的大量特征,若是规定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完全复制该外观产品的全部特征时,才可以做出侵权的判定,则对于外观设计权人来说过于严格,不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3因为在上述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只要将任何特征稍加调整,很容易就避开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相反,如果规定可以忽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一些特征,那么就需要对何种特征可以被忽略做出相关规定,否则将会出现过于主观随意的判断结果,这与法律的确定性不符,将会直接影响外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3王正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5月4日。 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4综上所述,依照修改前《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仅仅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确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所以为了准确的界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产生了在修改后《专利法》中增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必要性。(二)增设外观设计专简要说明的合理性修改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与修改之前相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提交申请的材料,即将简要说明规定申请的必备材料之一。修改前的法条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同时也要求应当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进一步写明,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并没有对这些内容应当写在何种文件上作出规定。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则有规定:“申请外观设计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修改后《专利法》吸收了修改前《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将简要说明规定申请专利权的必要文件之一,实属合理之行为。同时,修改前《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是,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只依靠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是不足以准确界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的。而记载于简要说明中的各项内容,例如产品的名称、用途,省略视图以及是否要求保护色彩等情况,都对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5因此,修改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作出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样的规定,提高了简要说明的地位,通过简要说明对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作出解释,可以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更为准确合理,这也是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简要说明的主要原因。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5薛飞:“专家建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8月27日。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修改后《专利法》填补了修改前《专利法》留下的空白,通过吸收《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简要说明提升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的必备文件,同时又在之后法条中规定由图片或者照片所展现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简要说明进行具体描述,这样一前一后,合理地将简要说明纳入到专利法中,也完善了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界定。(三)增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目的前文已经分别对增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修改后《专利法》中增加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规定,其目的就是希望简要说明能够弥补旧法的不足,更准确地确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界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这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最直接的作用。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是否要求保护色彩等情况的说明,其中部分内容会直接影响到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通过分析修改后《专利法》对简要说明作出的规定,可以从两个层次上进行理解:一是在用图片或者照片表达不清楚、无法用图片或者照片正确进行表达的情况下,用简要说明来对图片或者照片进行必要的补充,起到补充的作用;二是从外观设计的构成来看,其主要是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其相互间的结合,通过视图把这些要素及其结合表达出来,体现的是一种视觉特征,通过简要说明将产品的设计特征表达出来,有助于对图片或者照片的正确理解和细化,起到了具体说明的作用。6二、外观设计专利对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随着修改后《专利法》将简要说明规定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备文件之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对于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也越来越关注,通过准确的撰写简要说明,可以更合理更充分的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把握不准确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对于产品的用途在简要说明中没有描述准确、有省略视图情况的没有在简要说明中具体写明原因、设计要点中含有色彩的6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却没有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等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要点,并制定一幅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分析本条所表达的信息以及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必须写明的内容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产品的名称一般可以直观的描述出图片或者照片中产品的基本性质,故要求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要能够简洁明了地阐述该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不过,由于对名称的内容要求已经在请求书中作出了规定,所以简要说明没有对此进行重复要求,只须与请求书保持统一即可。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产品的用途有助于产品类别的确定,因此有必要在简要说明内进行描述。写明产品的名称、用途是专利法修改后新增的规定,因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需要通过名称和用途来判断该产品是什么产品,从而有针对性地寻找现有设计。然而在实践中,经常有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没有作出准确的描述,以致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无法确定产品的准确类别,甚至影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通过。另外,值得申请人注意的是,如果在申请时提交的是单一用途的产品,就只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一个用途;如果申请时提交的是多用途产品,则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将多个用途写明。3.外观产品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主要为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不同之处,可以是形状、图案或 者二者的组合,也可以二者与色彩的组合,还可以是某个部位。7如何撰写设计要点是申请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为了准确地表达一项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申请人可以选择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例如:可以从外观设计的三要素出发,结合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来说明设计的要点;或者可以从视图的角度出发,指定其中一幅图或是将几幅图结合起来说明设计要点;又或者可以通过外观设计的部位来说明设计的要点,通常会说“上部”、“顶部”、“下部”等等,但若能在指出某一部位之后有个具体的称谓会更好,比如“顶部壶盖”、“下部的底座”。当然通过部位来说明设计要点,不能理解为是对外观设计局部的保护。8总之,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一定要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创新要点去说明,并且尽可能地表达清楚、准确。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从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选出一幅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其主要是原因是确定一幅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刊登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同时由于专利公报中只允许公告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选定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可以最好地展示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且可以让受阅公众尽可能充分地了解该外观设计的特点。(二)必要时应当写明的内容外观设计产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记载于简要说明中: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有视图省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如果涉及色彩保护,则必须在简要说明内提出。实践中有的专利申请人在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中已经提及到了色彩,但是却没有声明要求保护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外观设计的色彩是不能被保护的,这样就会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另外,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省略了视图,而且该被省略的视图是明显具有对称或者省略关系的,此时申请人应当将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写明,否则若是仅仅写上“省略视图”或者“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视图”等类似这样的语句,可能会导致在判断时不能明确其外观设计,对专利权人而言将会不利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确实难以写明7张美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对比判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10月1日。8赵嘉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的情形,例如一些大型的设备通常缺少仰视图或是有仰视图而仰视图无外观设计要点的,此时也可以只写明“省略仰视图”。2.合案申请修改之后的《专利法》为了方便申请人,增加了一种申请情形,即允许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并为一件申请提出。而后修改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合案申请作出相关规定,要求合案申请的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同时申请中的其余设计与该指定的基本设计应当具有相似性,除此之外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具有相似性的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之所以对相似外观设计的数量进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对专利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侵权判断的影响。一旦合案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数量过多,那么将极有可能影响到专利审查的效率以及专利侵权判断的准确性。93.含有单元图案在一些平面设计产品中,其设计图案往往具有重复性,比如花布、壁纸等通常就会含有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因此必要时应当将这些情况记载于简要说明中。单元图案的产品是指单元图案沿一定方向连续或连续无固定边界的产品,如花布、花边、包装纸、壁纸等。对于具有单元图案连续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完整单元的外观设计视图以及能够反映其连续排布的正投影视图,同时对其单元排布的情况也要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说明。并说明该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图案。4.采用省略画法对于一些细长物品来说,可能无法完全呈现在视图中或是没有完全画出的必要,因而通常的做法是将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来表示,必要时应当对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了省略画法这一情况在简要说明中载明。5.产品有透明部分9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由于难以被直观的表达出来,必要时应当将透明等视觉效果在简要说明中具体写明。对于有透明部分的产品,可以在视图中用字母标记出来,同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也可以直接在视图中用透明符号标示产品的透明部位。6.属于成套产品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提交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若是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注明;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例如对一套床上用品(包括床单、被套、枕套、抱枕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各组件符合多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因此可以作为成套产品提交申请,同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为成套产品,包含:套件1床单、套件2被套、套件3枕套、套件4抱枕套。最后还有一点须注意,基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本质以及简要说明的写作目的,其所写内容不可以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宣传用语,同时也不可以用来介绍外观设计产品的性能和内部构造。外观设计归根结底是一种具有创新的设计,它不是发明,也不是实用新型,不需要展示产品的技术和结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一种美感,而这种美感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相互结合体现出来的。综上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已经对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通过准确地把握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有助于专利申请人顺利地取得外观设计的授权,同时,当涉及专利无效审查或是专利侵权判定时,一份内容详细准确的简要说明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为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界定保护范围,判断专利侵权与否,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简要说明对确定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意义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具有垄断性的权力,权利人独立行使专利权,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预。专利法在赋于权利人垄断权的同时,也对其权利范围进行了适当合理的限制。法律将知识产权产权授予生产者,是为了能够激励生产者,使专利产品的生产者有持续智 力投入的信心,但是法律授予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倘若放任权利人随意的不加限制地行使权利,必然会使得知识产品不能被正当的使用,也正是由于此原因,法律才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对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制。10有学者曾形象地指出:“专利权人划定了一个圈,宣称是他的权利范围,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划定这个圈所使用的语言就是专利权利要求。”11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就是指外观设计专利所应该包括的范围。通常情况下,专利的权利要求都是表现在申请者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保护的内容有所不同,它不是一种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解决某种技术问题,它是一种有关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及其组合的外在表现,所以《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以交存图片或照片的这种方式来代替发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便能更直接的反映该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点。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在侵权判断之前首先要对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进行界定,只有当被控侵权的行为落入到这个范围中时,行为人才构成侵权。根据修改前的法条,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是仅由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来确定的,然而由于图片与照片的局限性,其很难对权利范围作出全面准确的界定,因此,《专利法》修改后规定由图片或者照片所展现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简要说明进行具体描述,仅从这一点来看,简要说明的地位非常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既然简要说明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具体描述,而图片或者照片又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因此简要说明的内容显然会直接影响到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确定,下面就从这些内容出发,逐一分析其对确定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意义:(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和用途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我国,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工业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12产品的名称通常可以准确地表明使用有关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而且根据规定产品的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产品名称相符合,这样产品名称就与交存的图片或者照片一起限定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例如,有10徐俊、黄带弟:“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司法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2期。11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1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6页。 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交存的照片都显示为一部手机,而产品名称分别为“手机”和“玩具手机”,显然这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有着天壤之别。不过,根据规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提交的请求书中也有产品名称,而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又必须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所以有关产品名称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限定在《专利法》修改后实际上是没有变化的。根据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不必再指出该专利产品的类别,而是依据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对产品用途的描述,由分类审查员根据描述给予其合适的分类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产品的用途决定了产品的种类,而判断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往往又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前置条件,如经过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认定二者种类不同,不属于同类产品,则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13另外,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判断中,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也是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基础,因此,产品的用途也就自然会影响到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同时,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请求书中,并没有要求记载有关产品用途的内容,而且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也很难直观而准确地展示出产品的用途,从而,对于有关产品用途的判断也就主要依靠简要说明中的记载。一般而言,专利申请人必然是对产品的用途认识最清楚的人,因此,只要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对产品的用途记载属实,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对照没有明显矛盾,就应当确认产品用途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限定。(二)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必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的主要差别。有关设计要点的具体作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还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也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特别是在专利的侵权判断以及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确定中,设计要点究竟起到何种作用或者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一直颇有争论,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设计要点一方面可以便于专利审查员比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同现有设计的区别,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判断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设计要点13程永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范围的限定。1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设计要点仅仅是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的主观认识,带有片面性,不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产生任何影响,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既不能左右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也不能改变外观设计的授权图片或者照片,故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15那么,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对设计要点的描述究竟具有什么作用,其是否能够对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呢?接下来本文就对此进行分析。1.设计要点的本质在2001年之前的专利实施细则中,并不存在“设计要点”的用语,当时与其内涵相似的表述为“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之所以后来将其改为“设计要点”,主要是因为“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的表述,可能会缩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表述为“主要创作部位”,言下之意即是指产品的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部分,但是在一项外观设计中,可能不仅有“主要创作部位”,还有“次要创作部位”,如果只保护申请人写明的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而忽略产品的次要创作部位,势必会缩小权利的保护范围,损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计要点”则不同,它所强调的是外观设计的创作性,无论是主要创作部位,还是次要创作部位,只要具有创作性的要素就可能是设计要点。因此,改为设计要点能更好地体现外观设计的实质内容。根据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显然,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出设计要点时,其内容应主要集中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相互结合上,当然,有时也可以是外观产品的某一特定部位,同时由于单纯的色彩是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因此单纯的色彩自然也不能是设计要点。另外,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还提到:“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设计要点具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设计要点具有创作性。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区别于在先设计不同的地方,应1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15钟华:“试析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在专利确权和侵权认定中的作用”,《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3期。 当包含有申请人的智力成果,存在创造性的要素。第二、设计要点具有主观局限性。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其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主要差别的描述,是申请人主观认识的设计要点,具有主观性。同时,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以及申请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设计要点也具有局限性。第三、设计要点不必然具有显著性。设计要点仅仅是对本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区别的描述,并不必然具有视觉上的显著性。如果外观产品设计要点所作的描述,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上没有显著效果,不容易看到或觉察到,则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中不考虑这一设计要点。2.设计要点与设计要部在谈及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另一相似概念——设计要部。所谓要部,是指在有的产品上能看见的,比起其他部位更能被普通公众留意到的部位。我国在1993年首次引入了“要部”的概念,并在《审查指南》中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16此后数年又对“要部”的界定作了数次修改。然而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要部判断”的认识一直存有争议,难以达成共识,是故在2006年的《审查指南》出台时,“要部”这一法律概念被排除在外。设计要点与设计要部虽说仅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实质上却有着极大的差别17,为了更加明晰设计要点的特征,在此对设计要部和设计要点做一对比:首先,二者的含义不同。设计要部是指在某些外观产品上存在的,较之于其他部位更容易引起一般公众注意的部位。而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的主要差别,体现了设计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可以说,设计要部指向的是产品具有创造性要素的部位,而设计要点强调的是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素本身。其次,二者的范围不同。因为设计要部是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所以,通常情况下设计要部仅存在于产品的某一具体位置。而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具有创造性要素的区别于在先设计不同的地方,只要符合上述要求,设计要点可以出现在产品的多个位置,不仅可以出现在要部位置,也可以出现在非要部位置。再次,二者的功能不同。设计要部曾经是判断外观设计之间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时的161993年《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对于立体产品而言,六个面并不都是设计的要部,如桌子的底面、信箱的背面,尽管这些部位有新的设计内容也不作为判断的要部。17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一般参照物,而要部观察法也曾经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重要方法。设计要点则不同,其主要展示了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不同之处,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审查以及侵权判定中,设计要点的作用是解释说明,同时也不需要和其他参照物相比较。最后,二者的属性不同。设计要部具有客观性,它是外观产品上更能被普通公众留意的具体部位或位置,其已经存在于产品之上,不受设计者的意志的左右。而设计要点则具有主观性,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其外观设计创造性要素的归纳总结,其从属于设计者的意志。3.设计要点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以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并不需要提交简要说明,一些法院为了便于案件审理,了解涉案外观设计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往往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一份“设计要点图”。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外观设计的创作理念更直接的展现出来,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甚至直接以设计要点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有法院认为:“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设计要点中所声明的部分,且这些部分与专利照片中表示出的相同或者相似,才能认定为侵权;相反,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末包含有设计要点的一部分,或者这些部分与专利照片中表示出的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则不能认定为侵权。”18更有法院认为:“涉案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严格限制在该专利创新设计要点的范围内。”19另外,在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1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1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明确以及简化判定原则,方便法官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这样做也就抬高了设计要点的地位,甚至相当于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判断原则也由原来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向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偏移。20然而,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其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主要差别的描述,是申请人主观认识的设计要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说,申请人描述的设计要点,有可能并不是真正的设计要点。能直观传达外观设计信息的首先还是专利权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若将设计要点的重要性置于图片或者照片之上,既有可能错误的表达信息,也与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不符,这是不妥当的。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所确定的范围既有可能比图片或者照片确定的范围大,也有可能比图片或者照片确定的范围小。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的作用更应该是提供一个参考,一个导向,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与图片或者照片相互参照,以期增强所界定保护范围的准确性。同样的,对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也应该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原则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此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本质特征。值得庆幸的是,在综合各种意见之后,最终颁布的解释删除了上述规定。实际上,分析《专利法》修改的本意,在简要说明中要求申请人写明设计要点,其目的的确是为了权利范围的界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设计要点的地位可以高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甚至替代图片或者照片。在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往往包含了产品的诸多细节,通过设计要点的指定,便于从中标示出重要的创作点,同时,对于一些局部的、细微的创作点也不致被忽略。而对于那些局部的、细微的,又没有被指定为设计要点的部分,则可以选择予以忽略。当然,无论是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都不能仅由申请人主观认识的设计要点确定,外观设计始终是要以画面的方式来展示,图片或者照片才是它的主要载体,自然也应当由图片或者照片来确定它的保护范围。因此,两个设计要点相同的外观设计不一定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两个设计要点不同的外观设计也不必然不会造成混淆,只有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出准确的结论。综上所述,因为没有规定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其在20雒运朴:“浅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的作用”,《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 简要说明中陈述的设计要点没有经过审核,因此,不能确保它的客观真实性,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设计要点不能起主导作用,不能以其来界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作用更应当是标示外观设计的创作点,在对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对时作为确定权利范围的参考。(三)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前文在介绍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时已说明,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其作用主要是用于出版专利公报,以便让公众了解该外观设计的特点。在这里指定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并不会对其它未被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造成影响,更不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的作用。(四)请求保护色彩在我国,目前专利公报上的图片或者照片都是黑白打印,所以对于希望保护外观设计色彩的申请人,其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明请求保护色彩,以便他人能够认识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色彩予以了保护,当然简要说明并不要求对所要保护的色彩做具体说明,因为色彩本身就很难用文字表达清楚,而且对色彩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很容易在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时出现不确定性,从而任意扩大权利保护范围。21同时,申请人除提交一份黑白图片或者照片外,还需提交一份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便能客观的将色彩的颜色固定下来,方便他人在必要时申请查询。有时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了彩色的图片或者照片,同时也在设计要点中强调了色彩,但若是没有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保护色彩,此时该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对色彩是不予保护的。虽然法律规定形状、图案、色彩是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同时也规定三者共同构成了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但是对于色彩在外观设计保护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色彩保护对确定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作用,22在学界中却有诸多争议。1.色彩保护的地位21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22欧阳平:“专利侵权判定新问题探讨”,《人民司法》,2010年8月5日。 修改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据此定义可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形状、图案或者二者的组合,也可以二者与色彩的组合,不保护单纯的色彩。23一旦离开了形状和图案,色彩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仅有色彩差异的外观设计产品,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相似。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由于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有关色彩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内所处的也位,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色彩限定说。24该说认为如果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也就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色彩上限定,既然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那么可以选择的空间就会变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随着色彩要素的增加而缩小。也就是说,其他人只要改变外观设计专利的色彩,即使形状、图案相同或者相近似,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色彩次位说。25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者之间是具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形状是任何产品都必不可少的,而图案或者色彩则是部分产品才有的,因此,产品的图案和色彩相对于形状,只处于次要地位。在分析外观设计产品之间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并不是对三个要素同时进行判断,而是应当首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特征”——形状,只有当形状没有明显差别,不属于新设计时,才对外观设计的图案进行对比分析。至于色彩,本身就处于次要地位,仅类似于发明专利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通常没有做对比的必要。(3)三要素并列说。26专利复审委员会持此种观点。该说以为形状、图案、色彩在外观设计设计产品中是三个并列的要素,地位上不存在从属关系,因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是由三者共同确定。当然,虽然三种要素的地位相同,但在一项具体的外观设计中,三种要素的影响力是有区别的,因此对于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而言,必须综合分析形状、图案和色彩对外观设计所起的作用。分析上述三种观点,一方面,色彩限定说通过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确定保护23陈建民:“外观设计色彩保护的法律迅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4期。24程永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25刘孟斌:“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关系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1998年第2期。26徐清平:“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相关问题探讨”,《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1期。 范围的原则(即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会随着权利技术特征的增加而缩小)作为参照,对比得出在外观设计中,如果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即对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27但这样类比是不合适的,因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关注的是产品的功能特性,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关注产品的视觉效果。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的增加,会使得其功能表现更具体,从而保护范围也就越窄;而外观设计专利增加一项要素,其视觉效果也就越丰富,其保护范围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另一方面。色彩次位说同样是参照了有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修改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看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有主从之分,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不同,法律并没有对外观设计的要素进行主要和次要的划分。虽然色彩不能单独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而且必须专门请求保护,但是一旦申请人作出了请求保护色彩的申请并获得了授权,那么色彩就当然成为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形状和图案一起共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三要素并列说相对而言更为合理,色彩即不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限定要素,也不等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其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只有综合考虑色彩和其他要素对外观设计整体效果的作用,才能准确地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正确地判断外观设计之间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2.色彩保护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按照规定,色彩的保护不能自动产生,必须依法作出申请。因此,在没有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包含色彩,色彩要素也不会影响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反之,在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就会受到色彩要素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色彩的影响作用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外观设计没有要求保护色彩,则在侵权判定中其色彩不被考虑,当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有色彩时,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个外观设计则可能并不构27陈建民:“外观设计色彩保护的法律思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4期。 成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相反地,如果一个外观设计要求保护色彩,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1)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能得出二者的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此时倘若色彩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则二者仍然可能构成相近似。(2)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相同或相近似,也不能直接认为二者相同或相近似,此时倘若色彩要素具有明显的差异,则二者可能不构成相近似。由此看来,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并不是单纯的扩大或者缩小,而是因为有了对色彩的保护,引起了保护重心向色彩要素的偏移。28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一项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与该立体产品基本相同或者相近似,即使该立体外观设计同时请求保护色彩,在侵权比较时也可以对色彩的比较予以忽略。29这种区别立体外观设计和平面外观设计色彩保护范围的作法并不十分妥当,如前所述,色彩要素与形状和图案要素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也没有根据立体设计和平面设计而区分色彩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30虽然在立体外观设计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色彩相同不可能必然导致侵权的成立,但不能仅以色彩相同不能作为侵权判定依据的事实就否定色彩与形状、图案法律地位的一致性。而且单纯的形状相同或者图案相同也未必就能认定侵权的成立,如果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或图案本身不具有新颖性,而只有在结合了色彩以后才产生了明显的视觉差别,此时色彩要素就不能被忽略。因此,不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几何构造的不同,而在侵权判定中对色彩要素区别对待,色彩对立体外观设计和平面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作用并无不同。(五)省略视图以及产品具有透明部分的注明1.省略视图的情况如果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有省略了视图的情况,那么在提交的简要说明中就应当对此作出声明。通常申请人选择省略视图,要么是因为视图对称或者相同,要么是因为28岳利浩:“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9月26日,第4版。29陈建民:“外观设计色彩保护的法律思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4期。30许蓓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12月11日,第2版。 该视图为产品不常见的部分。申请人通过省略视图可以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少交图片,便利审查,但是虽然被省略,这些视图依然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影响。省略视图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有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是因为视图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除了由提交的视图确立外,被省略的视图同样对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如果没有在简要说明中注明,就会缩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如果是因为视图为产品不常见的部分或是没有设计要点而省略,由于这类视图本身就没有提交的意义,因此将其省略不会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产品透明部分的说明外观设计产品上有时会有透明的部分或是由透明材料制成,对此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并在视图中标识出来。当一件外观设计产品具有透明部分时,透明部分所覆盖的产品的内部结构形状,就可能会直接出现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而且这内部结构形状本身可能也具有创造性,属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此时尽管属于内部结构,但由于能够被观察到,且构成了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就不能将其遗漏,也就是说,透明部分的形状或图案也是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31综上所述,作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提交的文件,简要说明通过对外观设计一些具体情况的介绍,与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一起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全面准确的展示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特征特点。与此同时,由于简要说明的辅助解释,也有助于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当然,根据上文的介绍可知,简要说明的各项内容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其中产品的名称和用途、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以及产品透明部分的注明直接限定或者影响着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至于设计要点、指定一幅图片或者照片的作用,主要是展示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设计以及特点,并不影响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32从一些法院公布的有关案件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都包含有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认定,而且往往认定的结果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看来,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人还是对于法院,都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应当引起重视。31高浩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注意之因素》,2008年3月11日,http://www.9ask.cn/blog/user/suxiao_001/archives/2008/37980.html32法律教育网:《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若干问题初探》,2004年7月27日,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6500/71/2004/7/ma795714483417274002118228_126759.htm 四、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充分利用从修改后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来看,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认识正在发生转变,逐渐从以往的混淆理论转向对创新活动的保护,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增加简要说明即受此思想转变的影响(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体现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33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都是混淆理论作为主导思想,因此要想改变这种习惯做法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众多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并不认为以创新为主的保护会给专利权人带来更有效的保障。因而对于简要说明的运用,多数也是采取一种保守观望的态度。下面对简要说明的合理利用作一些简单的探讨。(一)合理使用设计要点的作用前文已经对设计要点的实质作过分析,设计要点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主要差别,同时也体现了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另外,在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中也指出:“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通过对这两段话的理解,一些申请人就此认为在简要说明中将设计要点具体写明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甚至反而可能因为写的具体而受到约束,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防止出现可能的不利局面,申请人通常会在简要说明中将设计要点写得尽可能简单,刻意淡化设计要点的作用。其实,如何写明设计要点应根据不同外观设计的特点来确定。例如依据相关产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外观设计分为全面创新的设计与局部改进的设计。如果一项外观设计是全面创新的设计,这种情况下为了权利人的利益,不需要具体写明设计要点,可33史秋实:“《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授权门槛提高”,《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0年2月1日。 以仅指明设计要点为形状或图案。但倘若是在一项成熟外观设计的原有基础上作出局部的改进创新,此时为了突出与原有设计之区别,申请人最好还是详细记载有创新的设计要点,34当然这些创新所在必须是能够对外观设计的整体具有显著影响的,能够引起一般公众视觉注意的部位。那么,问题是此时具体写明设计要点是否在利于专利权人呢?首先,分析《专利审查指南》中的那段话,其中举了一个汽车的例子,说明了简要说明中指出的设计要点没有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而这一情况显然属于设计之处不能在视觉上引起注意的部分,因而将其作为设计要点本身就是不合适的。35其实对于这段话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确权判断时,对于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部位,如果是能够引起一般公众视觉注意的,则说明对外观设计整体具有影响,在作出判定时应当考虑这一设计内容;相反,如果不能引起一般公众的视觉注意,即所指设计部位不易看到或是看不到,在作出判定时就不必考虑这一设计内容。36通过这样理解后再来分析设计要点的具体写明,在一项成熟外观设计的原有基础上作出局部改进创新的产品,如果没有具体写明设计要点,很难从整体上作出其与现有设计不相近似的判断;相反,此时若是有具体写明的设计要点,该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只要能引起一般公众的视觉注意,那么在判断时就会考虑这一部分的设计内容,继而影响到最终的判断结果。因此,对于一项局部改进的创新设计,具体写明设计要点要比没有具体写明设计要点更具有优势,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利大于弊。前面提到,一些申请人认为具体写明设计要点会受到约束,可能会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通过刚才的分析已经说明,对于全面创新的设计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并不需要具体写明设计要点,需要具体写明设计要点的是那些设计空间不大,只能局部改进的外观设计,这类外观设计正是基于其具体写明设计要点的部位包含有创新活动才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当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具体写明设计要点的外观设计相比较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具体写明的设计要点有明显区别,就说明该被诉侵权设计没有采用具体写明的设计要点,当然就不应当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在侵权诉讼中受到的约束同时也是获得授权时的主要理由,这种约束本身就是合理的,不能因此就认为具体写明设计要点会处于不利的地位。34洪燕:“汽车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保护策略”,《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10期。35刘雅:“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3月6日第4版。36吴观乐:“专利法修订后如何为外观设计专利争取更有利的保护”,《专利司法保护与海外维权》,2012年第4期。 (二)简要说明的其他作用从法条的规定来看,简要说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界定,但除此之外,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无效审查和侵权诉讼中,还具有其他一些作用价值37:1.判断该外观设计是否充分公开的参考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附有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的视图,同时,提交的视图必须能够充分公开该外观设计,也就是说不但对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要充分公开,而且还要公开该外观设计本身。如果仅公开了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是仅公开了外观设计本身,都不能视为该视图已经充分公开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当申请文件涉及省略部分视图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省略视图的情况,包括省略的是哪部分视图以及省略的原因。若是简要说明未能充分说明省略视图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充分公开,那么该申请则有可能无法获得授权,即使已经获得授权,未来也可能被宣告无效。因此,简要说明中对省略视图情况的说明,可以作为判断该外观设计是否充分公开的参考。2.判断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参考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判断专利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关键是看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否具有足够的差异性,这也是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般而言,如果二者的差异性能够确定该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似,则不能以在先设计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而简要说明主要内容之一的设计要点,正是判断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否具有足够差异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设计要点所要求记载的内容正是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不同之处,所以这些内容也就能够用作判断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参考。3.判断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参考简要说明对于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是否相同或相37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近似的判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简要说明中包含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名称和用途的陈述,通过对名称和用途的对比可直接作出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产品的名称和用途决定了产品的种类,而判断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往往又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前置条件,如果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相似,但是被控侵权设计的产品种类与简要说明所陈述的专利设计产品种类不同,那么可以判定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不相同。另外,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的,一般而言,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不具备该色彩,那么可以初步判定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结语外观设计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外观设计的创新,激励设计者不断创造出高质量的新设计,以提高我国外观设计的创新水平。随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以及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实践中的难点,也越来越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关注。2009年10月1日新的《专利法》颁布实施,随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法审查指南》也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此次专利法修改的重点即是有关外观设计部分的内容。为了弥补图片与照片的不足,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此次修改提升了简要说明的地位,将其规定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本文通过分析介绍增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立法背景以及有关简要说明的内容要求,详细阐述了简要说明各部分内容对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的意义。简要说明虽然只是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忽视,若能给予足够重视,它不仅能够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辅助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同时还能有效避免滥诉,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3程永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5赵嘉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6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7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9程永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0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11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二)论文类1冯晓青:“《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2徐俊、黄带弟:“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司法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2期。3钟华:“试析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在专利确权和侵权认定中的作用”,《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3期。4雒运朴:“浅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的作用”,《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2期。5刘孟斌:“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关系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1998年第2期。6徐清平:“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相关问题探讨”,《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1期。7陈建民:“外观设计色彩保护的法律思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4期。8岳利浩:“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9月26日,第4版。9吴观乐“:专利法修订后如何为外观设计专利争取更有利的保护”《,专利司法保护与海外维权》, 2012年第4期。10岳利浩:“要部判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2月22日。11洪燕:“汽车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保护策略”,《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10期。12许蓓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12月11日,第2版。13刘雅:“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3月6日,第4版。14薛飞:“专家建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8月27日。15史秋实:“《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授权门槛提高”,《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0年2月1日。16王正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5月4日。17张美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对比判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10月1日。18欧阳平:“专利侵权判定新问题探讨”,《人民司法》,2010年8月5日。(三)其他类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王艳江:“试论外观设计中设计要点与色彩的地位和作用”,http://www.unitalen.com.cn/html/node/42110-1.htm4乐卫国:“由上海一外观专利侵权案看外观专利申请中设计要点的重要性”,http://www.docin.com/p-514966579.html5高浩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注意之因素》,2008年3月11日,http://www.9ask.cn/blog/user/suxiao_001/archives/2008/37980.html6法律教育网:《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若干问题初探》,2004年7月27日,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6500/71/2004/7/ma795714483417274002118228_1267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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