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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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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被害人权益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刑事公诉中,国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切实改善这种局面,赋予被害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保护。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法律地位权利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的条件 (一)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须是所遭受的侵害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否则,就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受到犯罪行为
2、的直接侵害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间接影响的公民有时数量众多,如果让其参加诉讼,首先参与诉讼的标准难以把握,其次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因此,刑事被害人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享有刑事追诉权及其它诉讼权利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诉过程中,被害人还有权行使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抗诉等。 二、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 1.对比19
3、79年的刑诉法,在1997年的新刑诉法中,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已经赋予了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对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就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 5.对一审判决不服,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6.在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及其法定
4、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一)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诸多限制3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最大受害者,本应对案件的进展过程有详细的了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知道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刑诉法规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害人却并未被赋予上诉权利,而是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会持着谨慎态度,如果案件不涉及重大权益,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
5、得到满足。 (三)被害人未被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害要求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损害方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犯罪行为比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都更加严重,却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对于被害人来说极不公平合理。 (四)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事部分往往高度重视,尤其是大案要案,司法机关总是不惜一切代价,从重从快地处理,确实是震慑了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对被害人的心理确实是很大的
6、安慰。而对民事赔偿部分则经常忽视,导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得不到落实,甚至是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 四、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赋予被害人广泛的知情权 1.对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控告,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都应在一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 2.立案后,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时,也应在一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 3.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被害人。 (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由于检察机关对犯
7、罪事实认识的方法、程度等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具有同被害人一样的对犯罪过程的感知和对犯罪后果的感受,因此,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为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诉法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三)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 在以往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杀人、绑架、抢劫等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局面,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物质损失所带来的痛苦。因此,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完善法律对人身权利的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因素。 (四)采取措施,加大刑事赔
8、偿的执行力度 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经济条件有限,或者已经挥霍,所以很多刑事赔偿无法执行到位,被害人最后并不能得到足额赔偿。要尽快扭转这种局面,认识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重要性;同时综合分析执行难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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