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近代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障述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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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对少数民族的权利及其保障不仅有原则的规定,而且具体内容都有专门规定。表现出时代性、规范性、系统性等特点。历史并辨证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对于客观评价新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制度和现状,探讨当前和今后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制度的新途径、新机制,不断完善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都是必要而有意义的。  关键词:近代中国;少数民族权利;少数民族权利立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历史并辨证地对近代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权利及其立法保障问题

3、进行系统阐述,在“法治”这一大思路之下,从法学、历史、政治及社会等多学科的边缘上,把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置于中国历史这样一个大背景中进行考察,对于客观评价新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制度和现状,探讨当前和今后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制度的新途径、新机制,不断完善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都是必要而有意义的。  近代时期,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不仅有总的,一般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对少数民族权利各方面的内容都有专门规定,并系列化。突出侧重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容,表现出时代性、规范性、系统性等特点。但另一方面,又多表现为强调抽象的平等原则

4、,多局限于会议决议、法律主要是宪法性文件的文本规定,而无具体的救济内容。    一、清末及北洋军阀时期的有关规定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这个《宪法大纲》分“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共23条,无一字提及少数民族民族权利方面的内容。1911年,清朝政府又颁布了一个《十九信条》,同样也只字不提民族问题,更谈不上什么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了民国。1911年公布,后又于1922年修正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分四章,计21条,也是无

5、一字提及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约法在颁布的同时就已声明:在正式宪法未产生之前,“其效力与宪法相等”。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涉及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如下:  第二章“人民”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七条还规定:“人民有信教之自由。”这里虽然只笼统的提了“种族”,但毕竟还是中国历史上以宪法形式第一次宣布各种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一次宣布信教自由的原则,这在中国历史上无疑是空前的。  第三章“参议院”第18条规定:

6、“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由各地方自定之。”我们看到:在这里,少数民族的参政权还是有了一定的体现。规定了少数民族享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国家的权利。   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到临时约法中的民族平等,无疑是具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民族压迫的历史意义的。当然,临时约法也反映了当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局限性。如约法规定主要是集中注意了争取民主共和的政体,以保全“民国”的形式为满足,而对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则还没有具体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都强调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

7、等。并注意吸收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与国家管理。《参议院选举法》和《众议院选举法》对边疆民族地区都列有专门的规定。无论是参议员或众议员,其侯选资格,照顾到民族地区实际而加以变通,少数民族的参政权有一定的体现。但同时以是否通晓汉语作为议员当选资格条件之一,这反映了民族的不平等,也是民族同化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约法、宪法、选举法等的有关规定    1931年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个约法共8章,89条。其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

8、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1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七章第80条规定:“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共有8章148条。第一章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第三章“国民大会”第27条第2款规定:“蒙古西藏选出代表,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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