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法条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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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条适用规则本文发表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环境保护》2011年第4期: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条适用规则康宏毛立敏曹晓凡2010年4月1日,A市环保局在对企业排查时发现,B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2月5日投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外排。A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于4月25日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8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2、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适用的一般规则《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

3、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条适用具体规则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

4、法条适用规则,A市环保局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对B公司进行处罚,而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对B公司进行处罚显属错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而非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自2000年9

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某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则其行为将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法条适用规则,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7、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则其行为将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法条适用规则,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

8、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若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则其行为将同时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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