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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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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地下车库供水排污系统合同书甲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省金达给排水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地下车库供水排污系统合同编号:签约日期:2002年月日第一条:总则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地下车库供水排污系统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订立本合同。1.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
2、,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甲方乙方名称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吉林省金达给排水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迅地址长春市硅谷大街661号通迅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4号邮编130012邮编130012电话0431-5184440电话0431-5171127传真0431-5184437传真0431-5171127汇款人姓名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姓名吉林省金达给排水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工行开发区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200221
3、1090000139831.3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书(2)设计图纸(3)设备材料清单(4)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长春天安第一城(一期)地下车库供水排污系统112.2工程地点:长春市硅谷大街661号2.3合同价款:总额为:叁拾万零捌仟陆佰元人民币(固定总价)¥:308,600元2.4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图纸所示内容,包括下述五个子系统:(1)生活供水泵系统;(2)消火栓供水泵系统;(3)喷洒供水泵系统;(4)水幕供水泵系统;(5)排污泵系统
4、。上述工程内容包括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系统调试、售后服务等,安装范围从水泵吸水喇叭口(包括喇叭口支架)至水泵出水口阀门法兰止。第三条:甲方责任3.1向乙方提供施工的必要条件,合同中所含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甲方提供场地,安装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安装验收后由甲方负责成品保护。3.2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3.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3.4负责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图纸。3.5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3.6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第四
5、条:乙方责任114.1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确认并具有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地证明、安装图等资料,工程竣工后二周内提供竣工资料;4.2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专业工作,听从甲方及监理主管工程师意见;4.3负责设备、材料供应、运输、设备安装、管道及附件安装、系统调试和售后维修服务;4.4及时(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最迟不超过三天)将工程进度计划及现场施工情况用书面文字方式通报甲方;4.5积极配合甲方审核、验收;4.6指派项目经理负责常驻现场施工督导,积极与甲方施工负责
6、人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配合;4.7合同签订后,乙方在30日内完成整个系统的施工安装工作;4.8免费负责对甲方有关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使其具有正常使用系统和维护系统的能力。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5.1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5.2付款方式:转帐5.3合同总价: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5.4支付方法:5.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61,720元(人民币陆万壹仟柒佰贰拾拾元整)作为工程预
7、付款;115.4.2本系统所需设备材料全部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40%,计¥123,44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5.4.3系统安装完毕,付至合同总额的70%,即¥216,020元(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零贰拾元整);5.4.4系统调试完并经甲方及消防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77,150元(人民币柒万柒仟壹佰伍拾元整);5.4.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系统工程及设备进入保修阶段,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计¥15,43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叁拾元整)
8、。保修期为24个月,甲方于保修期满后的7日内支付乙方工程全部余款。第六条:合同变更事宜6.1本合同第1.2条款中甲乙任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二十五天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变更方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有效。甲乙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二十五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应由变更一方负延期付款的责任。6.2如甲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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