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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权条件及司法实践中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有两方面效力:一是起诉权,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其提前公诉;二是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本文从不起诉权的性质、价值、适用条件等方面,阐述了行使不起诉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不起诉公诉权刑事诉讼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废除了检察机关
2、的免予起诉,取而带之的是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效力等同于起诉权的权力。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起诉权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对于一些本来符合法律规定应于不起诉的案件,往往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程序予以消化。这使不起诉权的内在价值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不利于我们公诉工作的开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无法贯彻。 一、不
3、起诉权的性质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不起诉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也具有自由裁量权,其体现就在于不起诉权的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由此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
4、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通过行使不起诉权才能体现出来。 二、行使不起诉权的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凡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
5、。 二是“酌定不起诉”3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其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其二,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主要有两类型案件。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
6、年人来说,由于其生理、心理尚未成熟,更应重教育轻惩罚。而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较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小于成年人。因此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决定不起诉时,应采取更为宽松的标准。笔者曾办理一宗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苏某是在校学生,由于迷恋网络游戏,经常到网吧消费,但家庭环境不充裕,父母所给的生活费不能满足其上网的需求,所以他铤而走险,偷了同班同学的存折,盗取了同学的5000元存款,破案后其父母已为其退出全部赃款。这是一宗很简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笔者当时也以简易程序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7、当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试行一种意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暂缓判决。这一措施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暂时不对其判处具体的刑罚,而是让被告人回归社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考察被告人行为表现,再根据其表现最终确定刑罚的轻重。法院的暂缓判决措施对被告人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审理这宗简单的刑事案件却耗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法律援助处、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等多个机关部门都参与了这宗案件。在庭审前司法局、法援处的工作人员需要到被告人的学校、居
8、委作详细的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在犯罪前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庭审时社会调查情况要当庭宣读,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都要一一发表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作当庭感化教育。庭后三个月的暂缓判决考验期内,公安机关要密切监督被告人的行为,而全部法庭组成人员都要定期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