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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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2、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第五条(监理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监理原则)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第八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

3、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三)单位章程;(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第十一条(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

4、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

5、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许可证)。申请进沪许可证,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监理业务手册;(五)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监理业务的证明;(六)进沪监理人员情况表。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

6、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审批期限)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年度审验)本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逾期未办理年度审验,收到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示后30日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进沪许可证由市建委公告注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照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2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或者公告注销进沪许可证;资质等级为最低等级的,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7、证书由市建委公告注销。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第十八条(注册限制)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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