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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浅论侵财疑难案件定性的要点摘要:侵财疑难案件定性有三个要点: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行为实际造成财物损失,三是直接定性模式。三个要点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 关键词:事实清楚;财物损失;直接定性 案例一,2011年12月2日,石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随后,石某用该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凭证上的信息,以“张杰”的名字伪造了一套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凭证;用其本人的照片、其朋友崔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张杰”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又到汽配城为该车配了一把钥匙。2011年12月3日,石某通过报纸上的广告联系到某公司放贷人员闫某,并当日用伪造的证件等将
2、该轿车作为抵押物向闫某借款,并约定三日后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闫某信以为真,借给石某人民币万元。随后,石某跟踪闫某,发现闫某停放该车的地点后当晚用配得的钥匙将车偷偷开走交还租赁公司。次日,石某更换手机号码致使闫某无法与其联系后案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 案例二,2012年5月16日,李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期限三周,约定利息为3000元,同时将自己万元价格购买的东南牌轿车一辆质押给陈某。18日凌晨,李某在回其暂住的某小区时,见上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遂起贪念,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事后陈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
3、李某否认开走质押轿车。李某并以质押车辆丢失为由要求陈某赔偿。当月30日下午,李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免除李某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并另需向李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经鉴定,该东南牌轿车价值万元。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四项权能彼此分离比较普遍。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等等。尽管如此,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仍然是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例如占有权。近年学界有观点认为,侵财罪的犯罪客体是财物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例如盗窃
4、他人借用的自己财物不向对方索赔的,也成立盗窃罪。这种观点背离了社会通常的观念,是荒谬的。刑法理论需要与时俱进,但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和社会公众的常情常理常识。否则,无论是那位大师的“理论创新”,都将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只会成为少数人自娱自乐的玩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 疑难侵财案件通常是由多个行为组成的复合行为案件,定性需要对复合行为进行分解,拆分时需要把握好相对独立性。只有相对独立的行为,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为,不能单独评价,而要结合紧密关联的行为综合考虑。前述案例一石某实施了租车,伪造证件,将车抵押
5、借款,将车偷回退还租赁公司等四个行为。这四个行为构成一个复合行为整体,使人眼花缭乱,容易迷失方向。拆分出不同的行为后,以是否造成财物损失为标准,确定具有成立侵财犯罪可能性的行为,为进一步的定性作准备。 法理论证出来的定性经常是靠不住的。法理讲到底都是主观的东西,各式各样的法理都有其局限性,法理论证很难做到滴水不漏,只要百密一疏,定性就会出现错误。很多时候出现错误了,论证人还浑然不知,坚信自己是正确的。疑难侵财复合行为案件通常存在多个行为,采用法理论证模式定性,很容易将不同行为的要件事实混淆起来,例如此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彼行为的客观方面组合起来,得出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就是刑法
6、学专家教授,都容易会犯这种错误。案例一是取自《人民检察》2012年第十八期疑案精解,文中的专家和实务人员都是采用法理论证的方式进行定性的,结果无一不偏离了案件事实而出现错误,问题就在于犯罪行为是人为地论证出来的,并非客观事实。类似的例子并非罕见,而是比较常见的。许霆案的盗窃行为也是人为地论证出来的,完全背离了客观事实。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 确定疑难案件的性质,直接定性模式是行之有效的。所谓直接定性,是把目光集中在案件事实和法条上,舍弃法理论证,直接从案件事实中提取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符合那个犯罪构成,就成立那个罪,一个犯罪构
7、成都不符合的,就不能定罪。一个行为只对应唯一一个正确的定性,才是符合逻辑定律的。确定罪名犹豫不决,一般是案件事实不清的缘故。直接定性模式要求在解决定性之前,眼光和思维始终不要离开案件事实和法条。这里再次强调,案件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性的前提条件。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定性,许多人包括法学家在内,存在一种错误的倾向——不是想方设法搞清楚案件事实,而是企图通过法理论证的方式来弥补事实不清的缺陷——以法理论证来代替搞清楚案件事实,这种做法很容易犯相当然的错误,结果论证出来的定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