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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劳动卫生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l本规程规定了控制和消除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的劳动卫生管理要求。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等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2.引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2.l《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2.2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2.3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
2、.5《劳动卫生国家卫生标准汇编(l)》 2.6《劳动卫生国家卫生标准汇编(2)》 2.7《劳动者防护用品选用总则(GB11651-89)》 3.术语 3.1有色金属冶炼:以含有杂质的有色金属矿产品或再生金属为原料,通过火法冶炼或湿法冶炼及其它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各种有色金属纯度的方法。 3.1.15火法冶炼:以工业炉为主要设备,包括鼓风炉、转炉、平炉、边转炉、感应炉、电阻炉等,以电能或燃料为加热方法,经加料、熔化、氧化、扒渣、还原、浇铸等工序,通过烟尘及炉渣除去杂质和提纯金属的方法。作业温度都在金属熔点以
3、上。 3.1.2湿法冶炼:以电解槽、反应塔、反应釜、萃取槽等为主要设备,通过金属的无机溶液或有机溶液,经过电解、萃取、置换、浸出、过滤等工序,除去杂质,提纯金属的方法。 3.2有色金属加工:以各种金属或合金为原料,通过熔炼,烧铸成坯料,经过压延、挤压、拉伸等工序,加工成各种线材、棒材、管材、带材、板材、箔材的方法。 3.3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中的技术措施。是除尘系统、排毒系统和通风设施的统称。不包括无排风罩和排风管等仅由排气扇组成的设施。 3.4有害作业:又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害劳
4、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性等因素的作业的统称。 3.5有效分隔:指A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在没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含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B作业场所不得检出或不得超过其空气中的本底值。 3.6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对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和从无害作业岗位转入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在从事该有害作业场所之前所进行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7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或曾经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其所接触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定期所作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具体间隔时间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规定》的要求执行。 4主要工艺特点
5、、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卫生标准 4.1火法冶炼:由于主要原料为铜、铅、锌等有色金属,且使用的原料及燃料、熔剂、氧化剂、还原剂和炉衬材料含有大量有毒元素,在高温作业条件下粉尘、烟气面广量多,浓度高,危害性大,其中铅尘、氧化锌粉尘和一氧化碳等职业危害尤为明显,应当采取防尘、通风、防暑降温和个人防护等有效技术措施,使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达到附表A的标准。 4.2温法冶炼:温法冶炼过程中大量酸雾、氯气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和泄漏,具有对作业场所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应当采取表面覆盖、降低作业区环境温度、通风和减少泄漏等有效技术措
6、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附表A的标准。 4.3有色金属熔炼:根据金属产品加工的需要,在冶炼的基础上再配比其它元素进行进一步冶炼,为制品加工提供相应的金属材料。生产工艺类同火法冶炼。其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金属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高温等,应当采取除尘、通风和防暑降温、个人防护等有效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附录A的标准。 4.4有色金属的加工:按照成品要求熔炼各种金属或合金坯料,经过熔化、成份调整、除去气体、脱氧、浇铸工序产出锭坯,其特点及危害性同火法冶炼。将锭坯通过压延、挤压、拉伸等压力加工
7、,在此作业过程中,锭坯表面的金属或合金裂片及氧化皮的细小颗粒会随着冷却剂和润滑剂的飞溅弥散在作业区内;作业场所中噪声强度较高,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采取通风降温、吸声、隔声和捕集粉尘等有效技术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附表A的标准。 4.5有色金属冶炼及其他加工作业:对筑炉工应加强粉尘防范措施;操作、贮运各种气体液体储罐;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使用、保管、运输;剧毒品的使用、保管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执行,杜绝其对人体的危害。 4.6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卫生标准见本规程附录A 5.技术
8、措施5 5.l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当尽量采用机械化和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