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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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6〕4号申请人:XX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学山,职务:局长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主楼4楼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26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减少或免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26号)的处罚。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整改要求,已于

2、2015年9月15日整改完毕,消除违法状态,但被申请人仍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依据。1、此次违法事项是由于相关管理人员意识不足,在操作过程-1-中失误所致,并非申请人主观故意为之。2、标识不足,未对厂内外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违法情节实属轻微。3、事发后,申请人紧急采取措施,将各项内容进行规范化,并按要求对违法事实予以消除,彻底消除隐患。详见《危险废弃物改善计划》内的NO.4、NO.5项相关改善措施的实施内容及改善后证据及购买记录。基本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不能体现“过罚相当、严格程序、重在纠正”

3、的原则,申请人并未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情节轻微,事发后申请人积极整改,采取了各种纠正及预防措施。二、行政处罚将严重影响申请人承接国外订单,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南沙经济造成不良后果,不利于申请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利于公司内各项环境改善的持续改善。综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考虑申请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违法事实早已消除等情形,对申请人予以免除或减少行政处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26号)、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废

4、弃物改善计划表、关于XX公司固体危险废弃物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购买合同、采购订单查询、企业的纳税证明、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被申请人称:-2-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26号)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职责。二、申请人XX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经查,申请人在广州市南沙区XXX村建成电路板生产项目,

5、于1995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并在1997年、2001年进行了扩建。主要生产工艺为单层(双层)覆铜板-前处理-线路印刷-蚀刻-油墨剥离-绿油文字印刷(银浆印刷)-表面处理-成品,未设镀铜、沉铜等电镀工序。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申请人单位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南区的固废堆场危险废物堆放区域、东北面的废机油堆放点和含铜污泥临时堆放点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申请人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三、对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行为的证

6、据、依据和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15年8月27日对广州申请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调查报告、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5〕053号)及送达回执、申请人固体危险废弃物行政处罚情况说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评议会议纪要、行政处罚案件审议表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被申

7、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1、责令当事人XX有限公司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XX有限公司罚款40000元。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对申请人开展了现场调查,同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同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5〕053号),同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经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议审议,被申请人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6〕

8、26号),并于2016年1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五、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环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一)本案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4-1、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对广州申请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可作为本案处罚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2、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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