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ID:11518048

大小:32.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2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_第1页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_第2页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_第3页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_第4页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制度层面上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具体对策:  修改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层次的规定,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享有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限制高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了最高院一审管辖权的适用情形。但这一规定是有其弊端的,应当依照各级法院的职能及其分工特点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将这部分的一审管辖权下放给基层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严格受限的一审管辖权,而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作

2、为一审法院违背了职能分层原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各国一般以初审、上诉和终审的审级职能为中心,围绕着事实与法律、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之关系协调,进行职能分层。我国高级人民法院肩负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上诉案件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则负有指导全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及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的职责,将一审案件交由它们审理,不利于它们审理上诉案件或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的发挥。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享有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和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不被严格

3、限制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与它们职能的矛盾,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缓解这一矛盾,更是证明了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不被严格限制的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和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不合理性。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不但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而且使审判监督程序在面对最高法院时失效。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原则,然而,在注重保障人权和强调程序公正的大背景下,我国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是不合理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时

4、,其判决将是终审判决,无法上诉,无法监督,实际上剥夺了该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是与现代法治基本程序公正与诉权保障原则相违背的;其次,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角度出发,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则意味着诉讼成本的无谓增加。  第三,从实践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规定基本上形同虚设。  我国是实行“四级两审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但能真正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是非常有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

5、件第一审法院实际上成了一种形同虚设的规定。  第四,严格限制但应当保留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有其合理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对于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学界已达到共识,但对于应否取消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则仍有争论。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各级法院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准、业务能力的提高,完全可以将一审案件管辖权交由中级和基层两级人民法院。但是,即使随着我国法院系统能力的提高,也不能否认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基层两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能力差别,同时,取消高级人民法

6、院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建立在三审终审制基础之上的,与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不符。笔者认为,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有其必要性,某些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地区,利益纠纷严重,即使交由第三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也不能保证公正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既与现行审级制度不冲突,同时,在实践中由于诉讼标的额以及审批的限制,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民事案件实为少数,并不会对审理上诉的主要职能构成影响。因此,建议保留但严格限制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高级

7、人民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如诉讼标的额数量非常大,或是涉案当事人分属多个地区时,享有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最后,存在国外立法经验可资借鉴。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日本有四个审级,而民事一审案件则在简易法院、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三级法院中分配,不涉及到最高法院。其中,简易法院与地方法院承担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等法院只对一些为数较少的特定性质的案件行使第一审管辖权,受理案件数量多少与法院等级高低成反比。这些有益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取消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规定,明确“上调性转移”的申请理由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中的管辖权转移存

8、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下放性转移”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管辖权的转移行政化色彩浓厚。  首先,应当取消“下放性转移”,只保留“上调性转移”。从保证当事人平等诉权和有利于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