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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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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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完善作者:但松然内容提要: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事调解的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在立法上“合法原则规定的不恰当性,《民事诉讼法》第91条反悔权不合理等;在司法上调解程序设置单一,司法监督功能无法实施”等问题;我认为应以“法律所不禁止,即为合法”取代合法原则,加强处分原则与相关程序制度的整合,取消无条件反悔制度规定;以处分原则取代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设置多元化的调解程序,完善与诉讼调解相关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关键词:诉讼调解、现状、弊端、完善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

2、讼成本。调解取决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没有判决可以不依当事人意志的强制性,有其独立的本质和特点。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1]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历史沿革及形成原因我国调解制度源远流长,久盛不衰,既有制度上的原因,又有观念上的原因。正基于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并研究我国所特有的这种解决纠纷机制。

3、(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2]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以建立近代化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套法律制度并未能在中国土地上生根发芽,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之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的传统下,逐步

4、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着重调解”,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4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篇中,专列为第八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调解书之制作、调解不成立之处理等问题,均作了详尽规定。将法院调解制度纳入规范化轨道上,亟盼发挥出更大功能。 (二)调解形成的原因“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3]

5、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是不同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应当做到“存天理,灭人欲”因此,当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应当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计较个人之利益得失,这就必然要求当事人通过和解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平息纠纷。儒家以中庸为人的最高美德,要求人们凡事不可过分,旨在维护和谐的局面。因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儒家思想扼杀和轻视人的权利,

6、然而这种和合文化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即使在今天,和谐对于人类社会生活仍有不可磨灭的作用。此外,“个别因素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特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成为决定民事诉讼模式特定化的基本因素,这就是经济体制。因此 ,除了文化的影响外,解纷机制更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系统,长期以来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人们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农业文明的非竞争性和相互依赖性使得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利意识淡漠,人们不可能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息事宁人,通过折衷调和、互谅互让解决纠纷,顺应了自然经济的重秩序

7、,重义务,轻权利的价值取向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一)在民事审判中诉讼调解具有的基本特征1.自从其建立以来的基本特征其一,诉讼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其二,诉讼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其三,诉讼调解协议本身的达成和生效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效力能够得到法律的保证。其四,诉讼调解具有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2.新的时期,对诉讼调解工作又赋予了它新的特征更注重“以民为本”。司法为民思想的提出,使以民为本制度化,它体现了司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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