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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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内容摘要:规划环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和推进规划环评工作。规划环评的缺失隐含巨大的环境风险,我国的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为此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改革完善现有的规划环评体制;加快立法,严肃执法;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战略规划环评体制    规划环评主要是对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深入分析,对区域内大气环境、水土资源、固体废弃物、城市发展定位、总体空间布局、生态功能分区等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科学评价,使规划中的各要素布局趋于合理,并提出应当

2、采取的预防措施,最终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规划环评更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能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实施规划环评,能够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盲目上马,避免城市产业发展布局重合、定位冲突,改变流域和区域开发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规划环评工作的缺失隐含巨大环境风险  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多是布局性和结构性的。2005年11月发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原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下同)启动了全国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大排查行动。半年多的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

3、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我国75家重点钢铁企业中有26家建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34家建在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重工业发展与大城市群众生存质量的矛盾已经凸显。  以太湖流域的无锡市为例,每平方公里就有10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经超过了当地的环境容量。能源重化工基地的规划布局问题也相当严重。黄河中上游的宁夏、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煤炭资源丰富,近年来争上能源化工项目。仅内蒙古鄂尔多斯一个市就有4个相同功能的煤化工基地。要实现能源化工基地的跨省区合理布局,从源头上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就需要进行战略规划环评。  2003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规定了项目

4、环评,但是以规划环评为核心的战略环评制度没有完全确立。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科学发展观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问题相并列。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重要内容是国土整治规划与产业规划,对这些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战略环评,从而确立了规划环评在国家战略体系中的地位。    规划环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规划环评工作认识不足4  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存在重发展轻环保的思想,不对建设规划和项目进行环评,或要求环保部门为违法建设疏通道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发展与繁荣。按照《环评法》的要求,政府出台的所有长期、中期、

5、短期规划都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但自从《环评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就有近百项,真正做了规划环评的没有几个。增加一道规划环评的前置程序,必然会使许多项目因为环保问题而搁浅,影响地方GDP增长,也会影响到相应官员的“政绩”,推行规划环评的难度可想而知。一些企业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认为,只要地方经济能发展,等建设项目开工后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不迟,有的建设项目完工或投入使用后,也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全局利益,往往与政府部门的眼前和局部利益相冲突,很多地方和部门对规划环评工作以种种理由回避推脱,致使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

6、。在《环评法》实施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国家环保总局仅完成了《全国林纸一体化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启动规划环评的时候,就宣布尽快启动相应的立法准备和政策试点,计划于2007年推出《规划环评条例》,但是由于规划环评工作涉及发改委、建设、规划、环保等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规划环评条例》至今未能出台。(三)环保部门执法权力缺乏保障  按照《环评法》规定,环保部门对于规划环评行使的是“审查权”而非“审批权”,这两种权力的法律效力相差很大。目前环保部门尚不具有审批规划的权限,规划环评工作由环评机构承担,环保部门召集相关业务部

7、门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但最终审批权归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交通部等。可见,环保部门的权力缺位造成规划环评不能切实推行。另外,目前的政府预算中没有规划环评这一科目,进行规划环评缺乏经费。  (四)规划环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环评法》对规划环评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程序、内容、责任不明确,影响了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在随后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中提出了规划环评的早期介入原则和工作程序要求,但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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