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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涵和践行举措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
2、特色的核心价值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3、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6 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指公正、廉洁、为民。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根本,三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构成一个新的价值体系和有机整体。公正是统领,是终极目标;廉洁是内在的操守,是一种自我约束和修养;为民作用于目的性,是外在的。”(卓泽渊语)。廉洁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法官的职业操守;“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 司法的卓尔不群在于每一次司法都要伸张正义。公正正是司法的精髓和灵魂,是司法责无旁贷的重大使命。没有公正,便没有司法。公正是司
4、法的天然属性和价值功能,司法肩负着是公正降临尘世的使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矫正司法。司法是公平正义的避难所,当事人应该在司法的竞技场上各得其所。否则在老百姓看来,如果连司法连起码的公正底线都不能保证,司法的各项工作又如何能让人信服,必然,司法也只有做到公正,才有可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和尊重,最终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反过来讲,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的最后手段,一旦司法失守,老百姓就会悲观失望,非常规的手段就会粉墨登场。所以司法公正关系到民众的合理诉求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面,
5、关系到司法良好局面能否一如既往的向前发展。 廉政不仅仅是党的一贯作风和优良传统,也是人民判决司法公正的重要客观标准,更是法官内心伸出对法律的一种坚持与信仰。如果把公正比作大厦,那么廉洁就是堆起公正大厦的一砖一瓦。廉洁是对法院自身环境和法官自身素质提出的要求。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权威的“致命伤”,不廉的背后往往是不公,队伍出了问题往往不是在司法能力而是在司法廉洁上。换句话来讲,有了廉洁,才能树立公正。没有廉洁,也很难做到公正。试想、没有廉洁心,责任心、事业心从何而来?诚然,法官只有保持崇高的社会良知、令人敬仰的伟大品格,无懈可击的职业道德,6做
6、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止恶扬善激浊扬清,才能排除外界的合理怀疑和一切闲言碎语。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所有权利都将落实在纸面上难以实现,那么国家也必将面临着制度和秩序的崩溃。可见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权威、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长远来看,也关系党的廉政建设和国家安危。 至于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更是显而易见,根据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司法体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司法工作者是人民权力的行使者和受托者,是人民群众利益的看守者和维护者,可以说,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群众利益开展的,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司法工作中缺少了“为
7、民”,一切都是作秀或者空洞无物。毋容置疑,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为民性。司法为民更直接表达了司法的价值功能,所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人,为了民。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只有司法为民,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正当性,才能使司法符合历史规律,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助推器”,才能使司法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利,在维护稳定、保障人的自由和创造上发挥重大作用。只有怀着为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以人民为中心来开展。司法权力是权力体系的一部分,也必然要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
8、、利为民谋,为了一切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司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能发挥对人民群众的价值和作用,那司法将是一无所用。为民就是要求司法以人为本,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