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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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多人少”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案多人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表现在案件数量激增,而法官数量增长较慢,所以司法资源的供求方面出现了一定矛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副产品。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只有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保证司法秩序得以良好维持。  关键词:案多人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88-04 

2、 近年来,无论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还是大调解的倡导,都间接地反映了这么一个问题,即司法资源的供求方面出现了问题。法院已经为众多的诉讼案件所累,法官们已经让堆积如山的案件消磨得激情锐减。司法面临的单纯工作量上的压力,逐渐使司法偏离了其所应追求的价值轨道。司法的这种压力来自司法的重要性,却也削减着司法的权威性。本文试图对司法界“案多人少”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从一个角度剖析司法过程的困境。  一、“案多人少”问题及其成因  上图反映了2008年至2010年浙江法院的收、结案情况。从上表中我们可以

3、看出,这三年,浙江法院的收案数增长很快,而且,法院的结案数并未与收案数持平。单从图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浙江法院已经完全为案件所累,法院已经无法承受诉讼带来的压力。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同样存在。这种现象给我们的一个直观的感触就是,案件的数量几乎超出了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所谓的“案多人少”。事实上,通过对不同地区案件增长状况和法院工作人员状况的考察,我们会发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在其他地方都有不同程度体现,从法官年人均结案情况就可看出。2009年,北京法官人均年结案245件。2010年,浙江义

4、乌法院法官人均年结案268件。2009年,广州东莞法官人均年结案383.32件[1]。  “案多人少”的现象并不是一直存在,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之后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总数在1999年达到峰值后,多年一直基本稳定,甚至略有下降;而2008年,全国受理和结案的案件数量均比上一年都上升了11%左右,2009年,则再分别上升了6.3%和7.2%[2]。  “案多人少”只是对司法资源供求关系的一个直观的描述,事实上其所体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案件增多而法官数量较少,更多的是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问题,比如法院

5、内部职责分工的不当,司法外解决纠纷方式的缺乏等。导致“案多人少”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案多方面:首先,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纠纷增多。经济的发展促使更多产业的兴起,也使得社会实体大量增加。这无疑使得各领域间的交流增多,整个社会的交流量总体增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难免产生纠纷,利益主体的增加以及交流的增加自然而然地也就导致了纠纷的大量产生。其次,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经济实力增强,这也使得人们有了诉讼的经济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上的人们都只能维持在温饱阶段,那人们

6、的首要目标肯定是通过避免纠纷以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存资本的积累中。而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平均收入得到提高,使得人们已经不用再为自己的温饱发愁,使得人们可以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对生活的享受中。所以,人们遇到纠纷之时便不会一味地避让,而是要积极争取自己过上舒适生活的尊严。再次,社会发展使得现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熟人社会的阶段,进入陌生人社会。尤其是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住宅区里的居民可能连自己的楼上楼下的邻居是谁都不清楚。陌生人之间的交流不可避免,而且越来越占据着社会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尤其对公司

7、这样的经济实体来说,公司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基于合同而不是基于公司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陌生人之间解决纠纷就不会像朋友之间那样,找个咖啡厅把话说清楚,问题解决后大家还是朋友。他们往往更愿意在具有权威的第三方面前把纠纷解决。最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会认为通过法律才能使得问题更加公正地解决。自从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以来,全社会确实在普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人们会知晓更多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形成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再加上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司法为民

8、等口号的提出,给民众这样一种印象,即司法才是纠纷解决最好的途径。于是,人们在有足够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出现纠纷便“法庭上见”。  人少方面:首先,纠纷数量增长与法院审判人员的数量增长之间极不平衡。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法院共收案39.4万起,是十年前的1.7倍,但审判力量却未成比例地增加。2009年上海法院在编干警5846人,比十年前增加了近300人。这十年的时间里,实际案件增长数量超过600%,而干警人数之增加了不到5%。从这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官数量的增长已经严重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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