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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校内实训基地校企共同建设管理制度-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基地校企共同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密切校企合作,按照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明确合作双方责、权、利,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采用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积极落实校企共建,不断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合作共建的原则与目的第二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的职业环境中进行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三条积极创造条件与企业合作,进行专业研究
2、、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努力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和专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为培养跨世纪应用型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第四条承担“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工作,要在教师进行实践锻炼、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章合作共建的条件第五条合作企业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技术力量能满足学生实训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第六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应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实习实训基地基本设置条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
3、术信息的能力。第七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能为学院相应专业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和教学的机会。第四章合作共建的方式第八条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采取“自建硬件,合建内涵”方式,引进企业标准、先进技术,新建和改、扩建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二是采取“筑巢引凤、引厂进校”方式,学院提供场所和主要设备,吸引企业投入资金、技术和人员,共同建立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三是采取“产教结合、企业运作”方式,学校提供场地、校企共同投入资金设备,采用企业管理,进行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学生参与生产过程,完成顶岗实习,培养职业素质。第五章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第十条成立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
4、基地的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教务处、财务审计处、纪委负责人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立项管理;2.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合同管理;3.负责组织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周期评估工作;4.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工作。第十一条立项申请和审批:首先由领导小组对合作共建的实习实训基地组织实施立项和评审,评审通过报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评审内容包括:1.实习实训基地总体审查,重点审查合作企业资质;2.审查是否符合学院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3.审查是否符合实践
5、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4.审查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5.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第十二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系部负责对合同规定内容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合同书)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1.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名称、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目标;2.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3.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5.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占有学
6、院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6.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7.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8.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9.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5 年,合同期满若需延长可再续约;10.其他协商事项。第十四条合同审定和签订:合同由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代表学院与合作方签署合同。合同一式二份,合作方和学院各执一份。第十五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挂牌学院与共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基地挂“XX职业学院××系××××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校
7、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须报教务处备案。第六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资产管理:由校企共同投入资金或设备所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若合作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国资办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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