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

ID:11510866

大小:120.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_第1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_第2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_第3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_第4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银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见下表)。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处理意见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

2、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2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3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改为事后报告4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邮政储蓄机构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改为事后报告5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业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5、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6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之日起转移或出售资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99条: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7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做本外币币种调整或者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审批《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

6、994]198号)第39条: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15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26条:银行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

7、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8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汇业务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40条:外汇局对银行的外汇业务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附

8、件2: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备注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