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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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导语: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已实施多年的沿革,却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沿袭: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当时的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依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

2、我国,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预防贪污腐败的发生。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实现公务员财产“阳光化”,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相关财务行为,约束公务员行为,加强震慑力。从源头上防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损害人民群众、集体、国家的公共利益,遏制贪污腐败行为。第二,构建、完善高效有力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体系,是校查国家工作

3、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有利于尽早帮助发现贪污腐败行为,加强打击公务员贪污腐败的力度,提高打击效率。当实际贪污腐败行为发生时,有关部门能通过申报的财产资料迅速发现,从而尽早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求作出解释,对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当收入,有关部门可对其应负责任进行追究,此时财产资料则可作为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加强了打击的准确性,提高了打击效率,增强了打击力度。第三,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政府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度,有利于证明公务员财产的合法性,树立政府公信力。对于政府公职人员月收入仅三四千元,却有大量资金用于购房、购车、出国旅游、送子女出国留学、奢侈

4、品消费等收支不平衡的情况,群众表现出极大的疑惑与不信任。即使是合法的公务员财产增长政策,群众也会有所不解。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不在于人民群众,而在于政府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透明度太低,不免让人心生疑惑,存在不信任。实现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将政府公职人员的收入阳光公开化,提升人民群众对其收入的了解程度,有利于证明公务员收入的合法性,提高公民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信任度,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第四,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发扬人民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利益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对人民负责

5、,受人民监督。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民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保障政府权力只能用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部分人或者政府公职人员自己的权益,有助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现状虽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其实际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面临下列缺陷:1.立法缺失,导致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财产申报法,也没有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两个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

6、文件,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2.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主体受限,范围过窄现有两项规定所指的申报主体只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以及公务员群体的配偶等,范围规定过窄,无法适应实际贪污腐败案件中存在的转移赃款等现实困境,可操作性不强。3.财产申报内容受限,类型单一现有规定列举的需申报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四项,这只能反映官员公开的合法经济收入情况,无法反

7、映其真实的财产增量,更无法监控官员的灰色和黑色收入情况。另外,现有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就无法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可见,财产申报类型过于单一,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4.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查机关缺乏权威性现有规定授权申报人所属各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然而,组织人事部门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监督难以落实,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

8、职能。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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