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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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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
2、育保险基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及其增值免收税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
3、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 第八条财政、卫生、税务、物价、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确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职工(不包括补缴),在符合国家、省、苏州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
4、育保险待遇。~~~~~~~~~必须连续缴满六个月才可享受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围产期检查费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给予定额补贴。 女职工正常分娩,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2500元;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4800元。(在常熟市报上曾看到过可能会在4月份后下调至4000元)计划内生育的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参照正常分娩给予补贴。 随着生育医疗费的增长,上述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5、。 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生育津贴补偿计发基数为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月生育津贴补偿计发基数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月)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顺产3个月;属于晚育人员可增加1个月,难产在顺产标准基础上增加半个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难产标准基础上增加半个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28周至产后56天内,患有符合国家劳动保障部确定的病种目录的妊娠综合症和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个有些人以为是拿不到的,好多都没
6、有利用好)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其给予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第十五条对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生育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与计划生育无关的费用不予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报支,具体结付标
7、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并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孩服务证》、《出院记录》等资料,流产的需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上款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十八条生育女职工符合妊娠综合症或分娩并发症的情形的,申领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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