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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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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甲方: (企业或个人)乙方: (集体经济组织)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 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第一条 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 镇 村 组实施 (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第二条 经甲、乙双
2、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 户 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 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 亩(占地面积按 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 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 (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 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 项;由
3、乙方承担的费用有 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个月。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
4、和验收由 (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 (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 (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 (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第六条 项目工程质量要求(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
5、和生活。(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一)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万元作为项目启动保证金(若项目实施主体都是甲方,在安置点动工后的30日内,乙方应将该资金支付给甲方用于项目建设);(二)甲
6、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乙方支付双方约定的应付乙方总额减去已付启动保证金后的 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和额度为:。第八条 双方确认并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先报批、后变更”的办法办理。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相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第二部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第九条 甲方投资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验收合格并给农户按约定住房安置完成后,扣除安置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后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委托都江堰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第十条 整理拟出让宗地,批准的规划
7、用途为非住宅用地,具体规划用途为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年,并按照出让费为每平方米大写 元(小写 元)人民币;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加上应向市政府缴纳的税费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或按双方约定 ,按要求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如甲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需另行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 如甲方竞买成功,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本协
8、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给乙方:(一)竞买成交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经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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