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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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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在部分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六条。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
2、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三条投保范围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劳动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
3、低于5人。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
4、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或企图自杀;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太平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第1页,共5页8、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9、被保险人投保前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10、被保险人进
5、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驾驶滑翔机、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6、丧失受益权。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第七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7、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8、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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