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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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begin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end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改善长江下游水上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下列船舶因工作

2、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  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艇;  2.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3.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定义  (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据航道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开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线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单向行驶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带(线)”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带(线)。  (四)“分边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中建立分边航

3、路,规定上行船与下行船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定线措施。  (五)“分边航路”指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侧单向行驶的水域,分边航路分上行分边航路和下行分边航路。  (六)“单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某些船舶会让的航段中,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定线措施。  (七)“横驶”指船舶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  (八)“横驶区”指供船舶横驶的规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  (十)“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指为小型船舶(

4、队)推荐的上行航路。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一规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驶。  (二)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通航分道中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线)。  第五条分边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二规定的上、下行分边航路行驶。  (二)船舶在分边航路内应尽可能靠该航路所在的航道一侧行驶,会遇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横距。  第六条单向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本规则附表三规定的

5、受控制的船舶(队)在实行单向通航制的航段内应单向通过,禁止其相互会让,当上、下行船可能同时通过该水域时,上行船应在规定的等让点或其它安全水域等让。  (二)船舶在通过实行单向通航制的航段前,应在规定的地点和频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来船联系。  第七条横驶  船舶横驶必须在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四规定的“横驶区”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行  (一)下行时应沿本规则规定的下行通航分道或下行分边航路行驶。  (二)上行时,除沿本规则规定的上行通航分道或上行分边航路行驶外,也可沿附表四规定的小型船舶推荐航路行驶,并尽可能沿航道一侧行驶,同时,白天

6、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  (三)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也可选择侧面浮标外侧行驶;但由侧面浮标外侧驶入规定的航路时,不得妨碍沿该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  (一)限于吃水的海船,在江阴鹅鼻嘴以上应沿航道部门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行驶。  (二)吃水超过航道维护水深的非限于吃水的海船,沿本规则规定的上行通航分道或上行分边航路航行确有困难时,可沿“海轮推荐航线”行驶,同时,白天悬挂“d”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紫兰色环照灯一盏。  遇有来船时,应及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并发出会船声号,主动采取避让行动。

7、  第十条穿越  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支流和叉河的船舶及横江渡轮,需穿越通航分道或分边航路时,应在无碍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就近进行。第三章甚高频无线电话配备与通信  第十一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配备横江渡轮、100总吨、73.5千瓦(100马力)及以上的机动船舶均须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纳入长江通信网络。100总吨、73.5千瓦(100马力)以下的机动船舶也应尽量配备。  第十二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行中,必须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  在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时,应严格遵守通信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四章附则  

8、第十三条通航分道与分隔带宽度上行通航分道、下行通航分道与分隔带的宽度:浏河口至江阴鹅鼻嘴分别为航标标示的航道宽度的2/5、2/5和1/5;江阴鹅鼻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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