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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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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2014年版)(简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聚集多元市场主体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投资发展,坚持走以新经济为主导、各类产业兼容发展的转型升级之路,让创业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建设高端产业集聚区、改革创新引领区、“四化同步”先行区、“四态合一”示范区、文明和谐首善区,打造西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的新兴增长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直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其他经济组织,下同)。本办法所指《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是《天
2、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具有轻资产运作、低资源消耗、高智力支撑、优比较效益特征,以商业模式创新和重大技术变革为驱动的新经济业态,以及直管区城镇化进程中急需配套完善的相关产业。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载体,是管委会建设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直-1-管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并经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发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天府创新中心、孵化中心、金融谷(智慧谷)等。本办法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未满足《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条件,但在直管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对全
3、球、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职能,且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直管区以外的控股或全资企业不少于2个的企业总部机构;或者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世界500强、行业国际排名前20强、行业国内排名前10强、行业省内排名前3强企业的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或者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总部型企业。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各类总部型企业,需承诺在直管区的经营期不少于10年。第三条资金保障在财政预算中按年度设立产业培育资金,遵循公开申报、统一审核、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门用于聚集市场主体投资发展。同时,可根据需要在产业培育资
4、金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设立项目资金池,为企业投资发展提供多方式支持。第二章工商登记支持政策第四条改革企业登记和年检制度(一)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企业登-2-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登记制度。(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国务院规定必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牵头落实部门:工
5、商局)(三)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企业每年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再年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第五条放宽企业登记限制(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即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以“成都天府新区”作为名称行政区划的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大力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对具有新经济业
6、态的企业,由企业申请适度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3-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第六条简化企业登记审查程序推行“证、照、章合一登记制”。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实行“三证一章”一站式办理服
7、务,实施“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共同办理、全程监察”。(牵头落实部门:政务中心、工商局)第七条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体系对符合以下条件任一条的企业,在企业登记时提供“VIP直通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登记、申办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等服务。(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工商局、政务中心、投服局)(一)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二)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三)总部型企业;(四)其他各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外资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的企业(含初创企业);(五)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第三章金融服务支持政策第八条支持企业融
8、资创业兴业-4-(一)构建股权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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