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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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问题研究万菊英陈美张海勇    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得到空前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然时至今日,房产对人们而言仍属于稀缺资源,因此,通过何种手段或方式使房产“物尽其用”以实现其最大利用价值,是人们关注之焦点。基于此,同一房产在存在数人不同的权利成为必然,而共存权利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同一房产债权与物权并存,通过物权的优先力可以解决冲突、物权与物权并存在,通过权利成立的前后时间解决冲突,唯物权与“债权物权化”的租赁权共存时,涉及“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使这一类冲突比较复杂,值得

2、研究。本文通过抵押权与租赁权共存的二类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二种权利冲突的形式及解决冲突的方式。  一、案例  案例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其的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故向张某借了2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

3、,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同年10月,李某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案例2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并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年7月8日,王某把其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年1万元。2004年4月,张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后决定,房屋作价20万元抵消王某的债务,房屋归张某所有。双方于同年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8月,张某要求李某要么增加房租,要么解除租房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4、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抵押权首先是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不是利用标的物本身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所以,标的物本身虽然已经毁损、灭失,而代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仍存在的话,该权利即移转到该代替物上。而租赁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本身的瑕疵直接影响权利的行使,租赁权本身是通过债权合同取得,其性质应是债权,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租赁权以物权性,即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的法谚充分体现了租赁权的物权性。由于抵押

5、权的存在并不以移转物的占有为必要,且抵押权只就抵押物的价值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于一个物上。已出租的标的物可以抵押,已抵押的标的物可以出租,究其原因在于出租人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其标的物,只要租赁期限少于或等于抵押权实现的期限,二种权利可以并存,并不发生冲突,但如租赁期限大于抵押期限时,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就会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形成价值。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商品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

6、的劳动时间,但没有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较小的商品,很难想象它会存在着多大的价值,因此,从某一程度而言,使用价值大小影响着交换价值的大小。租赁权是支配着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出租人将其已出租房屋设定抵押(案例1),对抵押权而言,必然会形成一种负担,当抵押权实现时因租赁权的存在势必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正因为租赁权的存在确实对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着妨碍,二种权利存在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最佳方法就是抵押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把已出租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如抵押权人明知房屋存在租赁权仍同意抵押,说明抵押权人自愿遭受不利益,如此可避免事后的权利冲突;但如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

7、房屋价值减少或者由于租赁权的存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入住房屋,对此损失,出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对抵押权人负有告知义务,但对承租人而言,是否也应有告知义务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显然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告知义务。然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侵害了承租人权益,是否因侵害承租人权益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租赁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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