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汪会谈共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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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辜汪会谈共同协议【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3-05-24【正  文】辜汪会谈共同协议    1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辜振甫董事长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汪道涵会长代表两会于本年四月廿七日至廿九日在新加坡进行会谈。本次会谈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与功能性之会谈,海基会邱进益副董事长与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副会长兼秘书长邹哲开等参加会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年度协商议题    双方确定今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

2、之处理”、“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及“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暂定)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    二经济交流    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    三能源资源开发与交流    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之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双方同意积极促进青少年互访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    在年内举办青少年才艺竞赛及互访,促成青年交流、新闻媒体负责人及资深记者互访。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

3、以及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问题,共同促进电脑及其他产业科技之交流,相关事宜再行商谈。    五签署生效    本共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实施。    本共同协议于四月廿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分。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董事长辜振甫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会长汪道涵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1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财团法人海峡交

4、流基金会与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相互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讬、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一)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

5、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证明事项。    (二)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答覆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覆。    (四)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覆,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6、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四月廿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辜振甫邱进益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代表汪道涵唐树备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    附注:    一、关于

7、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换文方式确认,并自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二条规定,商定增加寄送涉及税务、病历、经历、专业证明等四项公证书副本。    二、自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起,两岸公证书副本之寄送范围,即增加大陆地区产制之农药、动物用药品、饲料及饲料添加物、肥料、人用药品、医疗器材、一般化妆品(眼线及睫毛膏)、含药化妆品、食品添加物、水产品、锭状胶囊状食品、特殊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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