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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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综合知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参保单位缴费后,其职工何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参保人员自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后,从次月起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2号)和《关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4号)文件规定,关闭、

2、破产、改制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同等的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统筹及大病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如何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根据《关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4]3号)、《关于改制重组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2004]4号)和《关于调整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的通知》(合医改[2005]3号)文规定:在2

3、004年7月1日前,已按2万元/人或1.2万元/人标准缴纳医保费参保的退休人员,从2004年7月起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2004年补助金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30元,逐月计入个人帐户,其增加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列支;2004年7月1日以后,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按规定在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2万元/人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另增加缴纳4000元/人,作为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2005年9月1日以后,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

4、标准由原每人2.4万元暂调整为每人3万元/人,其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从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列支。4、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后重组并按月缴费参保的,其退休人员如何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根据《关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补助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2004]7号)文规定,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后重组并按月缴费参保的,可以为其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4000元,作为门诊补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逐月计入其退休职工个人帐户;企业未按规定缴纳门诊补助金的,其退休人员的门诊补助问题由企

5、业自行解决。5、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何照顾政策?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2003年7月1日前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2003年5月1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6、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何照顾政策?根据《关于国有、集体

6、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2004]1号)文规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004年5月1日前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2004年3月1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7、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有何变化?根据市政府令第125号规定,离休人员

7、、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8、单位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与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差别吗?有差别。(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人员的一半。(2)门诊医疗费按合政[2001]146号文规定回单位补助,补助时的个人支付比例,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是在职人员的一半。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

8、际情况,本着由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办法。9、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仍按原渠道解决。  根据市政府令第125号,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2)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3)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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