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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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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鲁煤监安监〔2015〕65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煤矿企业、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最新颁布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3〕69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监办安监〔2014〕3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71-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2015年8月7日-71-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是依据指导意见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等因素进行全面查验后,对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的综合评定。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山
3、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可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第二章评估方式第四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采取煤矿企业自愿原则,自主委托具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单位)实施,评估费用由双方协商。第五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组织熟知煤矿-71-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评估人员,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煤矿现场评估。评估人员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受托开展评估的机构(单位)在开展现场评估前,应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六条现场评估应
4、对照《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对作业场所进行全覆盖评估。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和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应全部评估,不得遗漏。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如实记录在册、书面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用主要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标准)的,必须立即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
5、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0个专项(详见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1-20),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71-(2)采煤:权重系数为0.7;(3)掘进:权重系数为0.7;(4)机电:权重系数为0.7;(5)运输:权重系数为0.7;(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
6、(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10)安全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0.2;(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第九条现场评估工作于8--11月份进行。受托开展评估的机
7、构(单位)应如实填制《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对评估结论负责,现场评估报告至少保存2年。-71-第十条受托开展评估的机构(单位)每月的月底前将本月完成的现场评估结论和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2月1日前将评估报告和汇总情况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一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30分
8、;(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50分;(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100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0分;(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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