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审竞赛_个人所得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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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标准化课题研究项目第二章税收法规_第二节所得税类…………二、个人所得税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1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2、通知(国税发〔2005〕9号)9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1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1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1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

3、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1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12…………二、个人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成文日期:2007-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4、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5、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3会计工作标准化课题研究项目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

6、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7、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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