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书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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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答辩书答辩人:富县钳二乡人民政府地址:钳二乡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乡长被答辩人:张建昌第三人:张维军因申请人张建昌对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石家河村民张建昌反映问题的决定》不服,于2009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现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一、花猫沟的林木林地权属属张维军所有(一)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基本情况(1)张建昌承包合同情况1996年1月1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村东的30亩地发包给张维林,四至范围是,东至花猫沟畔为界;西至洼路东边为界,南至洼路北为界;北至花猫湾路

2、南为界。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和张建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桃树梁四荒地流转给张建昌。当时张建昌为该村主任。随后桃树梁的15亩地被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面积15亩,都是峁地。(2)张维军承包合同情况-25-2002年11月15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洛阳沟的约600亩四荒地发包给张维军,四至范围是村北沟东至姚家源峁一线,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水沟门口,乔家塔七亩佥身底,南至缑家洼大梁盖身底,皂角沟掌;北至白杨咀身底滩一线。当时张建昌为村委会主任。(二)双方当事人权属争议的焦点双方争议焦点为东

3、西交界处,即张维军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张建昌东至花猫沟畔。(三)认定结果及依据(1)认定结果根据工作组实地堪界、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调查,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2)认定依据1、根据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成宝荣、林业局工程师韩淑贤、县协调办霍文刚、高富军,乡干部赵长江、李小保,村干部张宝平组成的工作组多次调查和实地堪界,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2、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张建昌承包地为桃树梁,是峁地,东边界线至花猫沟畔,张维军西边界线至猫沟花猫弯前大梁盖身底。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花猫

4、沟属沟地,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25-3、从承包时间来看,张维林是1996年承包的桃树梁,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富成。张维军是2002年承包的洛阳沟,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建昌,即发包方法人代表。张维林与张维军承包地没有发生过纠纷。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将桃树梁流转给了张建昌,双方当事人承包的地块先后被设计为工程造林,享受国家补助(张维军享受三北防护林补助,张建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流转前后的几年间,直至2008年前半年即(高速路征迁前)双方当事人也未发生权属争议,张建昌从未主张过花猫沟属自己所有。由此

5、,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4、2003年4月8日,张维林与张建昌签订流转合同。张维林(该人于2008年古历2月去逝)当时在延安,是张维林之子代其父签订的。在未流转之前,其父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与相邻承包人都没有发生过冲突或争议。按合同承包的都是峁地,没有沟地,以合同指定的四至范围为准。所以说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5、据了解,村委会将洛阳沟的土地发包给张维军,到现场指地除张建昌,还有王五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合同时有韩秀川、杨可义、向小琴等人在场。签订合同后在其承包范围内包括花猫沟栽树和每年补植

6、补栽,雇用的工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至2008-25-年高速公路未征占土地之前,本村群众从未阻碍过,张建昌、张维林也没挡过。同时,根据本村村民张保平谈话笔录,近年张维军在花猫沟栽树从未有人挡过张维军,张建昌也未挡过。另张维军承包的地块被设计“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享受国家补助,2008年高速公路未征占以前也从未见发生过权属争议。同时,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权属也应归张维军所有。二、石家河村委会出据一份关于花猫沟和桃树梁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所有2008年10

7、月18日,根据张建昌提供的退耕还林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村上出据了此证明,但当时未见合同。后经调查,根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查实其退耕还林地在桃树梁,面积为15亩,为峁地没有沟地。同时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与办理此征时的合同的四至界线不符。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没有依据合同登记,发生四至界线错登,应由承包人到林业部门申请更正,林权证的四至界线应以合同为准。所以说村委会根据退耕还林林权证出据的证明,不能做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的依据。三、张维军与张建昌签订“桃树梁和花猫沟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属无效协

8、议一是“证明”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处理权属争议机构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县协调办和乡政府未知的情况下,私自找中间人调解,相互商讨而形成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11月9日,签订之后报知县协调办与乡政府。当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证明”-25-,县协调办以为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于是兑付了高速路征占用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但是张建昌迟迟未领取“证明”中的6万元现金。2009年过年后,此人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花猫沟权属争议。可以说双方签订的所谓“证明”已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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