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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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2、。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 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五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指导,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发挥行政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二、记录主体和记录载体、方式第六条 本局机关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被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

3、使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一)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二)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三)鉴定意见;(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听证报告;(六)内部程序审批表(七)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八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由承办人、股室负责人、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5.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4、。(二)执法监管1.年度执法监督计划;2.实施综合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3.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的批示、批复或上级机关督办文件等;4.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第九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2.举行听证会议时;3.其他应当采

5、取音像记录的情况。(二)执法监管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3.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5.现场勘验时;6.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7.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时;8.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9.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10.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11.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

6、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12.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13.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14.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三、程序启动阶段的记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投诉举报事项,机关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和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四、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听

7、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四)制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调查方式。上述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通过照相、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一)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并对检查过程进行照相或录像; (二)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并对抽样物品进行照相;(三)举行听证会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申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并对听证过程进行录音、

8、录像。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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