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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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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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更好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2、、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类招投标活动

3、(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和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细则;  (二)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招标代理

4、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初审及维护;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监督管理,主要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依法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二)依法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不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核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四)核准

5、招标方式;  (五)核查招标方案、招标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六)对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监督招标人依照有关规定在青岛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公示;  (七)对招标人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八)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九)监督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机构,并按规定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成员;  (十)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

6、程序组织开标活动;  (十一)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问题进行解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严禁发表可能影响评标机构成员评标结果的言论或者其他干预评标机构的正常评标活动的行为;  (十二)负责监督对评标结果的公示,依法处理招投标行业投诉,并对中标通知书进行备案;  (十三)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依法成立,应当具有承担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

7、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私下收受投标人好处,不得协助或组织投标人串标、围标、陪标,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所招标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四条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条件、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

8、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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