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启智学校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

台北市立启智学校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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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立啟智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依據96年7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09635121400號辦理本法於97年2月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一條本校依教育部發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規定訂定本法。第二條本校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

2、進行。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之基本處理原則: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給予讚賞、鼓勵及表揚。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六、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與自制能力。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第五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第六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第七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

3、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第八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第九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第十條教師不得施以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如當情境發生,教師衡量無法應付時,得請訓輔人員支援。第十一條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且與法定或校規抵觸者無效。第十二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第十

4、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給予歧視待遇。第十四條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事件之學生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公正合理處理,力謀學生當事人和諧。第十五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並列入紀錄。教師對於特殊優良表現之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之獎勵:一、嘉獎。二、小功。三、大功。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五、其他特別獎勵。第十六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

5、暫時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活動。三、留置學生於課間輔導或糾正其行為。四、調整座位。五、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六、責令道歉或扣減學生德育成績。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經監護人同意)八、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九、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或其他相關人員協助之。學生身體若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

6、之強制措施:(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之虞時。(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之虞時。第十八條依第十六條所知管教無效,情況急迫,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就此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記錄,供其參考。學務處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人員的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第十九條學務處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需監護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

7、監護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第二十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時,教師得移請學校做下列措施處理:一、警告。二、小過。三、大過。四、心理輔導。五、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六、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高職部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前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於國小部。第二十一條依前條第六款之規定,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日內由導師與家長溝通並獲同意後行之。二、三日以內由導師提經學務處與家長溝通後並獲同意後辦理。三、三日以上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通

8、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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