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公开裁决程序之检视与重构

假释公开裁决程序之检视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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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假释公开裁决程序之检视与重构发轫于澳大利亚的假释制度,在我国最早以立法形式确立于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一个世纪以来,以特殊性奖励为特征的假释恩惠说在学界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普遍性权利为标志的假释权利说日益受到学者的认同与推崇。在假释权利说的影响下,假释裁决程序社会化、公开化问题逐渐引起立法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而且要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1}这昭示着假释公开裁决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然而,法院应当采用何种模式公开审理才能确保公正

2、性?假释裁决程序如何能够既确保权利主体广泛参与,又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哪些主体能够通过何种途径裁决提出异议?这些问题的悬而未决,不仅严重影响假释功能的发挥,而且极易造成行刑措施局部失灵和司法裁决体系紊乱。笔者尝试从假释适用状况和历史发展两条路径梳理假释公开裁决程序的改革思路与功能特征,从而为具体程序的重塑打下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从现实考察出发揭示假释公开裁决的发展方向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与减刑制度相比,在众多学者眼里假释的制度价值更为光彩夺目。徐静村教授就曾指出:假释的优点是并未改变原判决而

3、只是改变执行方法,是刑事执行的灵活性措施,是比减刑更为优越的一种制度。{2}然而,颇具优势的假释制度在我国行刑实践中依然只是特殊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措施,与适用相同程序的减刑制度相比黯然失色。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2年—2011年减刑假释案件情况看,假释案件占减刑假释案件总量比例最低时为%,最高时也仅为%,年平均5%左右,而年均减刑案件数量是假释案件的二十多倍。10年间,虽然假释案件从2002年的16725件增加到2011年的42784件,增长了1倍以上,但假释案件年度增减幅度落差较大,2008年最大增幅%,2002年最大降幅%。{3}这说明,

4、在公权绝对主导模式下,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狱政部门对假释适用标准往往从严把握,除非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使罪犯再犯能力明显降低,否则即使符合假释条件也很难被提请假释,因此假释适用比例畸低。另一方面,在刑罚人道主义背景下,我国行刑政策呈现出与其他域外国家的相似性、趋同性,相应地行刑处遇权利化、行刑监督社会化的呼声日益高涨。面对这一形势,虽然自2008年以来假释案件数量持续走高,但由于缺乏程序保障与私权参与,假释仍然是个别化的行刑措施,并未真正彰显其价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再从监狱罪犯假释率观察

5、:1995年至2001年全国监狱罪犯假释率依次为:%、%、%、%、%、{4}%、%,而2000年西方国家数据,美国为25%,加拿大为76%,澳大利亚%,法国为63%,俄罗斯为48%。同一时期,在亚太地区的13个国家中,我国的假释率也处于倒数第四的位置。{5}我国罪犯假释率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反差说明:其一,假释权利说虽然代表了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为多数学者所提倡,但并未得到狱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认同,反映了实务操作守旧性与理论发展创新性的冲突;其二,极低的假释适用率在揭示中西方行刑理念、刑事政策差别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假释配套制度的缺失和程序操作的缺陷;其三

6、,虽然不能从2%左右的假释适用率得出98%左右的罪犯都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结论,但这一现象从反向折射出了狱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目前罪犯整体改造效果的不自信,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能否消除的顾虑;其四,经常化适用假释,对于经过改造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假释的以外,尽可能地适用假释,是加快刑罚结构调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6}而目前假释的适用状况显然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面对假释适用呈现的诸多弊病,各地法院并非无动于衷,有关假释公开裁决方式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概言之,目前改革普遍是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为基础展开的,逐渐

7、形成了一些特点鲜明的裁决制度。其中,较为典型方式是公开听证、{7}检察监督、法官调查、裁前公示。从改革思路看,首先,推行一系列民主化、社会化的假释裁决制度是公开裁决程序建立的基础,有利于推进假释“阳光裁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的制度化;其次,各地改革假释裁决制度虽然以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为初衷,但着力点在于解决假释不公的问题,因此假释裁决应以程序正义作为优位选择;最后,假释裁决诸多创新实践,无论是公开听证,还是裁前公示,都传递着权利博弈、权力制约的信号,这种博弈与制约,表现为私权与公权、公权力之间的相

8、互监督。这说明,私权广泛参与、社会共同监督、权力相互制约是假释公开裁决程序的有力保障。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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