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班民诉-王万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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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考资网www.xhkz.com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网站咨询电话:010-57295288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诉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人民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览表表一优点缺点和解1.社会和谐。2.自愿履行3.快捷4.无严格的程序限制1.无双方同意,无和解2.无法律保障,可随时反悔3.无专门法律人民调解1.社会和谐。2、自愿履行3.快捷4.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5.专门确权程序,经确权的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无双方同意,无调解2.无双方要求,无确权商事仲裁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8.执

2、行性1.必须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2.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3.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诉诉讼1.权威性2.终局性3.执行性4.单方启动性1.不经济性2.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影响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三、民事诉讼法法的属性(一)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三)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具有

3、溯及力【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但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的仲裁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地位完全平等。2.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可不同。(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此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主体)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国际法上的报复(三)辩论原则1.可口头,可书面的;2.可实体,可程序,也可是证据;3.贯穿审判程序始终。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不存在。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

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超过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无效。【注意】]处分权对审判权的限制:59新华考资网www.xhkz.com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网站咨询电话:010-57295288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五)检察监督原则1、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不予以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六)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必须具备

5、三个要件: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4.起诉者应当是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1.合议庭的审判长确定: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

6、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注意与仲裁的区别:仲裁过程中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合议庭组成表二审级合议庭组成一审1.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二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1.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独任审判制度(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

7、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非公示催告程序)。(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2.法定原因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

8、、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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