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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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正当防卫存在的基础(一)从古典哲学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而后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而完善,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然而近代的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自然状态”可以是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想现在的动物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

2、,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是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不论因为“自然状态”本来就糟糕,还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某些不便之处而糟糕,以一言蔽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因此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环境。正是在这里产生建立国家的要求。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过程是在“自然法”的理论支持下完成的,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个人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每

3、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第三,“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各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的是自己的全部的权利还是仅仅一部分权利。在霍布斯看来,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他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这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互相交换和转让的过程,同时权利的互相转让过程也就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国家出现以后,诞生公力救济,并进而取代私力救济,此时,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替代,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力救济的诸多不足逐渐显

4、现,私力救济又获得的重生,只是受到法律的诸多约束。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就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遭受现实的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而在紧急状态下对非法其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损害行为。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必须是针对现实的不法侵害;其次必须针对步伐侵害人人身或其他权益;最后,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实际上,正当防卫就是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反抗或者打击。在最初的社会里正当防卫就表现为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人予以制止或者更为严重的打击。是个人保护生产资料的最原始,最初级的做法。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

5、行使公民所有权利,但是公权力的不足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所以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私力救济重回历史舞台,并且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的法律中被承认。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正当防卫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而我国的刑法也将正当防卫合法化,允许个人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到达的情况下,通过正当防卫这一行为救济自己的权利。而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并不是放弃所有的权利,而是仅仅让渡一部分权利,由国家行使个人让渡的这一部分权利,个人剩下的其他权利任然由个人行使。从洛克这一思想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剩下的那一部分权利因为“天赋人权”,所以并不

6、需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就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而正当防卫正是个人保留的由自己的来行使的那一部分权利中的一种,正当防卫因为“天赋人权”具有从“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另外,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法律也从制定法的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加以规范,从而使个人在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有章可循。因而从古典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有其合乎情理的哲学历史渊源,故而在现代法律中其正当性不容置疑。在20世纪,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新契约论的观点。罗尔斯不相信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自明性,反对将契约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原初状态”的概念。但是不论古典契约论还是新契约

7、论,都认为,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人享有权利;因为个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个人愿意且同等交出部分权利而立约建立国家;在社会契约基础上产生的国家必须服务于维护缔约者的权利,缔约者通过服从法律取得国家的保护,其虽然让渡权利,但是保留了收回让渡的权利。根据这种理论,国家的存在、权利的行使都是为了服务缔约者个人。正是由于民事纠纷难以在私人之间妥善的解决,正是因为原始私力救济血腥、同态复仇的落后一面,于是将救济权让渡给国家行使,即公力救济,以维护个人利益。缔约者以对法律的服从取得国家的保护。但是当公力救济的行使不再完全满足缔约者的需要时,缔约者开始要求收回部分已经让渡的救济权

8、利归自己行使。正当防卫就是个人回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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