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保险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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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综合保险住院医疗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

2、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综保人员在外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问:上月单位派钱先生到南京出差,因突发疾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答:经了解,钱先生2年前参加了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保”),综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确定,才能列入

3、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此,钱先生如果因工作原因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的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资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办理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2)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人首次办理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3)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4)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5)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6)住院医

4、疗费清单;(7)其他相关病史资料;(8)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根据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保人员按规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等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综保人员承担20%;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7292元(2010年标准,以后可能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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