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综合住院补偿团体医疗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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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意综合住院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综合住院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处于全休或半休者须

2、在恢复正常工作后才能参保。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出生满六个月至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子女(若为在读学生可延至二十三周岁),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第三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离职,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起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其未满期净保费予投保人。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小于八人,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本

3、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予投保人。第四条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保。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公司采用的保险费率重新计算。第五条保险计划的确定1/6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附加险种,但已承保的保险计划内容不可变更。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保险费按年计算。保险费可以一次缴清或分

4、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当有成员加入、退出或保险计划变更时,保险费随之调整。第七条缴费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自保险费到期日起十天为缴费宽限期。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随即自动中止。如本合同一年满期时未被拒绝续保,则自满期日起十天为缴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随即自动中止。本公司对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任何保险责任。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下称复效)因

5、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申请复效,经本公司同意,缴清欠缴的保险费之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满一个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本合同的复效申请。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本公司提出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6、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参保资格,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被解除的,本公司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被解除的,则不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填写投保单,或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与实际周岁年龄不符,则按照下列规定

7、处理:(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超出本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二)若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2/6(三)若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应赔付金额维持不变。第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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