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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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论文..毕业论文摘要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来让社会知晓,从而让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不侵害的义务。登记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公示方法,而一些特殊动产的权利变动也需要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效力,可见,登记对确定权利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涉及登记的条文按照物的种类和登记的效力进行梳理,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论文关键词物权公示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一、登记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众所

2、周知..毕业,物权作为对世权的属性决定了其给不特定的任何人设定了一种不作为义务,物权的变动不单单影响到权利人个人,对于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来说,也能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物权人只有通过某种公示将权利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得以知晓物权变动情况,才能使权利变动发生效力。同时,物权也是一种排他性财产权,即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倘若第三人无法了解物权变动情况,则很容易导致自己遭受损害。因此,为了维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普遍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

3、在现代各国法上,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原则进行了规定。可见,登记制度是公式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明确物的归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二、登记效力立法模式物权登记产生怎样的效力直接来源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各国在登记对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核心制度设计方面却有所不同。纵观各国,登记效力模式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下面对这两种分别加以介绍。(一)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登

4、记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不经登记该物权变动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中,当事人之间对物权变动的合意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此物权变动效果无需登记即可发生。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合意具有私密性,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无法知晓,这与物权本身的对世性存在冲突,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尽管物权变动已经生效,但只有权利人通过登记等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其权利变动情况,通过公示获得社会对其权利的认可,才能取得对世效力。《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登记对抗主义,后该原则逐渐为意大利、日本等国

5、的民法典所继受。《法国民法典》规定“协议抵押权以公证证书为成立要件,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均不要求以公证或登记作为该行为生效的要件,但是不经公证或登记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当事人之间对物权变动的合意和权利机关的对该合意的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行为生效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件,缺一不可。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就在于物权变动效果是否以登记为要件。与法国、日本的规定不同,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的

6、转移必须由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合意,并将此种权利变更的事实登记与土地登记簿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更是明确规定了“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三、对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登记规则的梳理前面对登记的必要性和登记的效力模式进行了介绍,下面将按照物的种类、和登记的效力对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进行梳理。(一)对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规则的梳理我国《物权法》第九条、十四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同时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根据这两条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

7、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经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但不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生效原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生效原则。2.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地役权的登记对抗原则。3.登记处分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公权力、继承及事实行为致物权变动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在非基于法

8、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形,自有关事实成就即发生物权取得的效果,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登记而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理论也把其称为登记处分主义。本文认为,登记处分主义只是登记生效的一种特殊情形。因为在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变动的情况下,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由的发生与登记不可能同步,该事由的发生必然先于物权的登记。如果法律一概规定登记后才能生效,则在该项不动产上将会出现权利断点。登记处分主义是法律为了避免权利空白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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