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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宅基地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1调查单位和单元调查单位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一宗地。1.2规程适用范围和调查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也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2、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范围外的的集体建设用地。1.3地籍测量方法宅基地使用权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和解析法。1.4任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核查),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1.6工作程序1.6.1准
3、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或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工作。1.6.2权属调查或核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1.6.3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1.6.4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1.6.5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2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1.6.6登记发证
4、:各类调查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1.6.7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上述调查成果,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地籍专题数据库。1.6.8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统计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1.6.9检查验收:包括对各类工作成果的自检、复验、预检、验收等工作。1.6.10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给类成果的存档、逐级汇交、保密等工作。1.7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编码、名称及含义
5、见附录A。1.8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1.8.1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1.8.2平面坐标系统。原则上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8.3当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1.8.4抵偿面和抵偿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须通过认真计算确定。1.8.5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1.9地籍图及比例尺1.9.1基本地籍图
6、比例尺为1:500。1.9.2地籍图的分幅、编号1.9.2.1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表1地籍图图廓参数比例尺图廓线实地长、宽度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图幅理论面积1∶500250m×250m70.71cm0.0625km??1.9.2.2地籍图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0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2准备工作2.1方案的制定与批准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也3可和集体土地
7、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起编制。2.2组织准备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队伍,组建登记发证队伍。2.3资料准备2.3.1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包括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2.3.2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平面图、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2.3.4收集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2.4表格仪器准备2.5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3权属调查(核查)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
8、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3.1基本要求已经发证且资料完整、宗地实际现状未改变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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