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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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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1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
2、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工会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进行监督。 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从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因其无本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
3、作时间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改善生活环境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劳务中介机构张贴招工广告,或者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信息,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招工报名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押金,不
4、得扣押外来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在录用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内外来务工人员发生职业中毒或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救治,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法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办理新的用工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5、第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实行计>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医疗、伙食、交通、住房等福利性补贴和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应当另行计算,不得列入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时发放工资
6、。 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但当月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应当发给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停工津贴。停工津贴不得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食堂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集体宿舍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合格的消防条件。 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享受结婚假3日(晚婚增加10日),丧假3日(限于配偶、直系亲属的死亡),假
7、期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治的,其工资及医疗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和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擅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招用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招用农业季节工的除外); (二)擅自在新闻
8、媒介或者公共场所以刊登、播放、张贴广告等方式进行招工的,可以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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