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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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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开封商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会管理,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根据《深圳市开封商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会员为商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2、)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其所决定事项要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通报。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理事会每
3、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决定理事会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全部理事中1/3以上的理事联名要求,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视需要随时召开研究商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主持,如会长
4、缺席且确有必要,亦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会理事。 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参加表决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理事如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参加表决,可以书面形式或委托其他理事表达意见。 所有表决结
5、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商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商会秘书处请假。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深圳市开封商会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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