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谈人体器官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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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从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谈人体器官买卖论文:从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谈人体器官买卖论文:从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谈人体器官买卖:2012-1-1117:40:29从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谈人体器官买卖  一、问题的提出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患者们带来了福音,这项技术不仅在医学界受到广泛关注,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使得临床对器官的需求量大幅增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器官买卖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方式。然而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将器官作为交易客体在市场上流通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对法律规制的考验和对社会观念的冲击。

2、那么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下,可否允许人体器官买卖,则是对法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  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探讨能否将人体器官作为交易客体的问题,应当运用民法理论,对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归属进行分析,进而探讨人体器官能否买卖和应否买卖的问题,也即探讨器官买卖的前提是要弄清楚人体器官法律定性的问题。关于人体器官的法律定性,本文分三个方面论述,包括未脱离活体的器官、已脱离活体的器官、尸体器官。  (一)未脱离活体的器官的法律定性  自然人对于自身活体器官拥有的权利称为人体器官权,笔者认为,人体器官权应属于身体权范畴。自

3、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并未作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属性。并且,脱离活体的器官也具备有体性、有用性、可支配性的特征,可视为一种民法上的“物”,适用物权规则。那么,该种器官原本所属的人体,便是对该器官享有所有权的主体,该自然人能够行使其所有权,并且决定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何人。  特殊情况下,脱离活体的器官,只是暂时性的脱离,该器官仍将被植入其原所在人体体内。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该器官本身具有与其原属自然人的个体重新连接的目的性,为了保护人体的完整性和权利人的利益,应当视为其

4、仍具有原本的人格属性,因此将这种脱离活体的器官定性为“身体”而非“物”豏。当权利人的该项权利受到侵犯,可通过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应与上述未脱离活体器官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作相同理解。  (三)尸体器官的法律定性  尸体器官分为存在于尸体内的器官和脱离尸体的器官。在确定尸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之前,应先明确尸体的性质。肯定说认为,尸体为“物”,符合物的一般特征,包括有体性、可支配性、独立性、非人格性。否定说认为,尸体非“物”,其在民法上应表现为身体权的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之后的一种利益延续。笔者认为,从民法理论的角度说,尸体应视

5、为“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死亡,即其身体变为尸体时,便不再具有权利能力,而其亲属则成为该尸体的所有权人。  存在于尸体内的器官是尸体的组成部分,但其在人体死亡后对于其所属的身体已不具备其功能,也不再具有不可分离性。尸体本身被定性为“物”,尸体内的器官自然属于“物”的范畴。脱离尸体的器官,也不再具有上述脱离活体器官的特殊性,也应视为“物”。死者的亲属或其他尸体所有人享有对尸体的所有权,应及于对其器官的所有权。由于遗体的特殊性,其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上,尸体所有权不得为使用、收益等处分,只能以埋葬、

6、管理、祭祀为内容,且不能将其抛弃。而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对于尸体所有权的行使也注入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对尸体器官的摘取或捐献,若死者生前没有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其近亲属可为此做出决定。  三、人体器官买卖  (一)未脱离活体的器官买卖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身体的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人体器官权作为身体权的一种,是具有“双面”性的权利,一方面,表现为维护自身身体的完整性、不受外力侵犯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自身器官的支配权。传统民法理论和伦理观念认为身体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只强调权利的不受侵犯和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不受破坏。随着现代医

7、学技术的进步,器官移植成为可能,同时人类社会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的法律思想和伦理观念也产生了变化,公民对身体器官的支配已经在法理和观念上得到承认。当然这种支配权并不等同于对物的支配,而是表现为一种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豐。  尚未脱离活体的器官不能自由买卖。在民法上,人的身体并非物权的客体,等价有偿原则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而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体的一部分,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作为客体来进行交易。并且,人体器官权并非物权,而是身体权的一种,具有人格权的属性。自然人的身体除表现为一种物质存在之外,还表现为一种精神形态,人体器官无论在物

8、质上还是情感上,都与人的自身存在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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