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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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论文1923年,当远洋客轮还是往返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之间的唯一交通工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认为,第十三条修正案对美国领海是有效的,因而其规定对于所有外国船只来说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人们对这一判决的反应是直截了当、毫不含糊的:有十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其中有的认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绝不允许他们采取这种侵害轮船船旗国主权的措施。"许多人承认美国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认为美国的行为"跟国际惯例相左"。人们对美国未能遵守文明国家在这方面所公认的礼节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被迫和受到财政法规影响的航海国家就一系列双边"酒条约"进行谈判。1950年.fr

2、eelperiumterraefiniriubifiniturarmorumpotestas)"。其次,作为该格言在当时的应用,炮弹的范围在当时认为是三海里,因此,在低水位线时测定的该距离也就成了作者们确定沿海国家海域宽度的通用标准。我们或许可以说,把它作为最低限度观点是全球性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主张更近。而对格言的认可则不是全球性的,因而是否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值得怀疑。由于炮弹发射的距离更远了,对保护沿海渔业免受拖网和其他破坏性设施损害的需要增加了,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它是过时的、不充分的。奥本海(Oppenheim)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三海里的界限可以延伸到沿海大炮所增加到

3、的范围。另一方面,美国官方的观点却反对这样一种灵活的理论。国务卿苏华德(oore)的观点,各国对于其存在确实享有某些内在的权利。他认为:……由于国家存在,且是独立存在,拥有财产,因此他们有权为了延续、发展其存在,实施并保存其独立,持有并获得财产之目的,为任何必要之行为,条件是它们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这些权利。为了支持防空识别区法规,人们可以认为,对一个国家来说,要求飞临防空识别区的飞机提前通知比在海上毗邻区打击可能的走私分子更加重要。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从远处确定飞临飞机的目的。即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飞机的速度只是现在飞机速度的零头的时候,情况也是如此。191

4、5年,荷兰抓获并扣留一家降落在荷兰土地上的德国飞机,德国方面为此向荷兰投诉,荷兰外交部长代表政府清楚地表明了这一态度。荷兰的声明上是这么写的:飞机的巨大行动自由、飞机用来侦察并逃避所有控制的设施都使得对它进行特殊并认真处理成为必要,……飞行员错误地跨越空中边界跟战士在地面上错误地跨过边界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后者进入荷兰领土的情形使得守卫边界的当局可以查出,他出现在王国的领土内是否是由于跟军事行动无关的错误引起的。相反,交战国的飞行员降落在荷兰领土内或者飞越荷兰领土的情形却逃避了荷兰当局的控制。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政府不能允许飞行员作为据以扣留他们的规范的例外。但是,人们公认一个国家有权维

5、护其生存,而且这个国家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确定一个飞行员驾驶飞机飞往该国海岸时的心理状态,是否这就是在和平时期制定诸如防空识别区以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的理由?毫无疑问,一个国家一直有维护自身生存的自卫权利,且《联合国宪章》也保证每个成员国都享有该权利,但只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时候才享有该权利。防空识别区法规的目的则不只是在当美国或者加拿大受到武装力量袭击的时候才实施。因此,即使最坚决的支持者也不能被认为这是自卫的一种形式;相反,它属于更加宽泛的"自我保护"范畴。自卫跟自我保护不同。前者是为了击退袭击而作出的,而后者则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自我保护论者的论据是一句古谚(这句古谚有时被认为是格劳

6、秀斯(HugoGrotius)说的),即"必需是自然的第一法则"。瓦泰尔(EmmerichVattel)也坚持:……一个国家应当认真避免--只要可能的话--任何可能造成破坏的东西,……一个国家或州对每件东西都享有权利,只要它能保护该物不受危害,将任何可能导致其毁损的东西挡在一定距离之外。如果不存在即将到来的危险,如果所有存在的东西都在孕育着破坏的能力,那么情况又会怎样呢?防空识别区以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所要迎接的正是这种能力。它们通过提前探测出潜能已经活跃起来的任何能力来实现这一目标。霍尔(Hall)在原子能出现数年之前就曾经说过:存在……一些情形,这些情形不包括立即出现生存问题的时候

7、。在这些情形中,通过将自我保存概念进行某种形式的延伸,使之包括免受严重伤害的自我保护,允许各国置某些普通的法律规则于不顾,似乎已经包括其存在似的。但是,并非所有作者都同意这种行动自由观。忒斯早在本世纪初之前谈到武器和打击力时,就曾经要求对方国家在证明其预防性措施的合理性之前,"显示出对方有不当野心或者贪欲的准确迹象"。1910年,威士特莱克就曾经指出,根本不存在干涉别国权利的总的自我保护权之类的东西。他谈到紧急状态的必要性时指出:自我保护行为必须局限于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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