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二元视角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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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二元视角探析论文论文摘要:以校生关系为切入点,对学校责任的性质、责任认定的原则、学校过错的判定标准以及影响学校责任的关联性因素作了探讨,并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类型化分析。论文关键词:校园体育;伤害事论文摘要:以校生关系为切入点,对学校责任的性质、责任认定的原则、学校过错的判定标准以及影响学校责任的关联性因素作了探讨,并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类型化分析。论文关键词: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近年来,因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

2、。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导致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更加使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与杭州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进行了座谈,在浙江省范围内查阅了50宗案卷及裁判文书,同时走访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对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通过对审判实务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目前关于校园体育伤害案件的审理存在着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所帮助。1学校责任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学校应

3、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处理校园体育伤害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教育界、法学界及社会大众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对41份判决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判决书认为学校的责任系教育、管理与保护责任,但也有9份判决书将学校的责任界定为委托监护责任或监护责任,可见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待统一。1.1国外的解决规则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多数西方国家,中小学校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在公立学校发生的损害,多适用国家赔偿法或者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法的特别规则。在私立学校发生的损害则适用普通侵权行为法。此外,由于发达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

4、的保险制度,在发生此类损害时都能最终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比较合理的救济。反观我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基本上只由侵权行为法调整。关于学校对校园体育伤害案件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规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

5、在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追究学校的责任的,即使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也只是承担适当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对学校的责任规定明显过轻,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整的赔偿,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公平原则;二是未对在校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学校应负的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突破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

6、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之性质与基础均语焉不详。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对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而适当的界定已成为当务之急。1.2现有学说述评关于学校对校园体育伤害案件的责任性质问题,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以下3种代表性观点:(1)监护责任说,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责任;出了问题,学校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2)委托监护责任说,认为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学

7、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但该说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似乎并不明确。(3)侵权责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即采纳了此原则。上述3说,本文认为第3种观点为妥,即学校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有三:(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学校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均来自于法律

8、的直接规定,因而并非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人身监督、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对于高等院校的成年学生来说,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违反该法定义务使学生在校园体育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学校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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