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伤害事故的二元视角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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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体育伤害事故的二元视角探析论文论文摘要:我国的在校学生人数有2亿多,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学校教育工作秩序、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论文摘要:我国的在校学生人数有2亿多,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学校教育工作秩序、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加,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阐述,以及所适用的相关法

2、律条文的分析,提出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机制的几点新思路。论文关键词:学生;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我国的大中小学在校生共有2亿多,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学校教育工作秩序,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近年来,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而引发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1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1.1现有观点评述关于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责任性质问题,在我国理论与实务届,存在着以下3种观点:(1)监护责任说:认

3、为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承担起监护责任,出了问题,学校应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2)委托监护责任说:认为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但在归责原则上应该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似乎并不明确。(3)侵权责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校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三种说法,本

4、文认为第3种观点为妥,即学校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有三:(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学校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并非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等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人身监督,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对于高等院校的成年学生来说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违反该法定义务,使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学校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学校与学

5、生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委托监护责任说不能成立。有些学者认为: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学习,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建立事实合同关系,监护人将对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行使,使得学校成为委托监护人如学生在校期间伤亡,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称为委托监护责任。我们认为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并非为委托监护关系,理由如下:第一,委托监护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自愿协商成立的合同关系,而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是基于合同,大都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监护人必须依法送适龄的被监护人按时上学。

6、因而认为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是自愿的合同关系显然不符合事实。第二,我们认为,即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属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也应是委托教育合同,而不是委托监护合同,学校的主体合同义务应是向学生提供教育这种商品,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附随义务,此种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义务是一致的。二者所要保护的都是法定的权益。况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小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因此我们认为还是将学校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比较稳妥可行。(3)学校的责任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学

7、校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司法实践中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然而让学校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推行素质教育来说有百弊而无一利。近年来,为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有些学校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对体育活动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甚至因为害怕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而不敢开设某些运动项目以及组织一些具有强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和比赛,给体育教学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有些事故因处理不当,严重地阻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学校甚至严格限制学生在

8、校期间不允许在课间相互追逐打闹等,无形中剥夺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不利于当前倡导的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已经对中国体育教育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法律的任务就是对学校责任做出确切的界定,已达到对学校监督与对学生体育活动权利保护的二者之间的平衡。鉴于此,出于利益平衡的政策考虑,也不应将学校的责任定位于监护责任或委托监护责任,而应按一般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1)在学校伤害事故中,要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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