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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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  摘要:本文从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现状、特点、原因和它与一些相关概念的辨证联系来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有助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和制度加深理解与运用。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87-02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为了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陷,德国学者提出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学说,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现代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这些新型诉讼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

2、果依然恪守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为了克服此弊,举证责任的倒置就应运而生了论文代写。  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  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实,而是依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裁量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反面负担部分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法律来看,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民事证据规定》确立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的例外性规定。这些规定见于《证据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因新产品

3、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

4、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负担。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一)基本规范的前置性  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5、般原则为前提条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成为了规范说。只有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责任的负担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逻辑上乃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般性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这个一般性原则,举证责任就无从谈起。以要件事实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认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

6、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流行至今的通说,举证责任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形成背景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为例外。  (二)倒置对象的局部性  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只有在侵权领域中才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受到了损害;(3)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和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4)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此四个要

7、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论该侵权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规定将所有的要件事实均倒置给被告承担。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说实行的倒置事实,只有是某侵权案件要件事实体系中的部分事实。比如,在建筑责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说实行的倒置,仅仅是被告人具有的主观过错。原告人无需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相反,被告人应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绝不是指原告毫无举证责任而言,而仅仅是指免除并转换原告人部分要件事实上的举证责任。  (三)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某一个事实主张应由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8、的,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该事实主张的反面事实便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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