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信息公开须有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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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情信息公开须有制度保障关键词:灾害信息公开制度[摘要]: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信息公开政策,创造了近年来最好的传播效果。但这一信息公开的代价委实是沉重的。本文试从历史背景及现实法律法规制度等角度入手,分析这次灾难之前所长期奉行的信息不(够)公开的制度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要保证信息公开成为惯例,不仅需要政府高层领导的重视,更需从制度层面加以保障。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政府部门采取了空前的信息透明态度。中央及地方媒体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创造了近年来最好的传播效果。不少国际知名媒体对此进行了积极的评价。如《华盛顿邮报》评价说,“这一次,新闻报道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它开始遵循灾难报道

2、的规律进行。……悲剧中最可喜的一点是信息开始自由地流动。”[1]《新西兰先驱报》在5月16日发表社论称,中国“向国际媒体敞开大门,中国民众接受到未经过滤的信息。”[2]《纽约时报》对此的评价或许更为客观一些。一线采访记者尼古拉斯•克里斯托弗(Nicholasd.Kristof)说,“地震之后,很多人都宣称看到了一个更加有希望的中国:更加自信,也有可能走向更多的草根民主。但是严格来说,这些都还只是可能。有关部门在地震之后出于本能的控制媒体的努力,事实上都败给了新闻界的无畏精神。但是随着救灾工作的常态化,又有了开始明显收紧的迹象。从长期来看,双方谁能永居上风,还不好预测。那些乐观的观

3、察家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中国的变化虽然缓慢,但是的确在变。”为什么会“有关部门在地震之后出于本能的控制媒体的努力,事实上都败给了新闻界的无谓精神”呢?克里斯托弗解释说:“地震发生后,当地宣传部门本能发布了去灾区的禁令,但是中国记者无视规定,直往成都,规定第二天废止。从那时开始,政府开始加紧媒体管制,宣传部门开始命令新闻媒体积极报道救灾情况。”[3]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信息要公开,[4]为何在此条例刚刚进入实施之际,当地官员的

4、第一反应却是反其道而行呢?一灾害报道可以上溯至建国之初。1950年,安徽、浙江等地发生自然灾害。《解放日报》刊登《皖北生产救灾工作报告》对这一灾害进行了报道。国家新闻总署下达指示对此进行了批评:“各地对于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地不要再着重报道灾情。”[5]据国家新闻总署在文件中列出的原因,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造成悲观失望情绪”以及“给予帝国主义反动派夸大我国灾情,进行挑拨造谣的籍口”。考虑到新中国建立之初政局尚未稳定、经济一穷二白、百废待兴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这样做亦在合理之中。然而,这种出于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因素的考虑,以牺牲受众知情权为代价的灾难报道思想

5、,却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后来的新闻界将这个在特定时代、特定背景下的特定工作指示奉为灾难报道的“铁律”,人为地将“灾难”与“成绩”、“经验”等“挂钩”,而灾难真相则常常隐匿不见。[6]在这种报道思想的指导下,灾难真相往往被人为埋没。河北唐山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统稿对这一灾难进行报道,灾难造成的破坏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等只字未提,只有一句“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直到三年之后才首次披露具体死亡人数。在此之前的云南通海大地震也没掩盖了起来,直到事隔30年后的2000年才首次在正式场合披露这场大地震的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这场大地震的死亡人数为15621人,仅次于唐山

6、大地震,是20世纪中百大重灾之一肄。[7]这种压制灾害新闻报道的思想被带入了21世纪。在2001年“7•17”广西南丹矿难(死亡81人)发生后,当地政府随即想尽办法封锁消息,并下令看见记者就殴打。当记者后来拿着录相带请当地官员看时,还有官员质疑录相带的真伪,不予承认。广西自治区一名副书记甚至指着人民网记者大骂,开事故报导“统一调度会”时也将人民网记者拒之于门外。[8]同年12月江西万载县黄茅村爆竹厂大爆炸后,当地政府实行严密的新闻封锁,派出大批公安堵截记者。由于江西省委等领导的介入等复杂因素,连以前在揭露广西南丹锡矿惨剧中起了重要作用的人民网这次也缄口不言。[9]二汶川地震灾情报

7、道的透明与公开,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但是,在中国的国情下,短时期内该法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在保证信息公开方面,我国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律与规定之间等都存在着暂时不可调和的悖论。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其中就承认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却有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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