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治语境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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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法治语境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问题论文..毕业论文摘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它们之间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又必须以决定权的形式出现,离开决定的形式,各项权力就无法作出和体现。论文关键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一、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概况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在于创新,而创新又与解决矛盾和问题不无关系。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创新人大工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以及创新工作与法律关系的问题..毕业,着力解决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其

2、中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人大各项职权中处于最基础、最重要的地位,贯穿于权力机关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它们之间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又必须以决定权的形式出现,离开决定的形式,各项权力就无法作出和体现。然而,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不尽如意,有学者曾将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出现的状况归纳为“五多五少”,即提意见建议的多,做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

3、;满足于会议审议的多,会后跟踪督查的少,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比较薄弱。举个例子,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将近30年的工作中共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215项,除了针对工作报告、财政审查、普法工作、依法治市等内容作出的常规性决议、决定外,真正带有地方特点而又具有实质意义的决议、决定只有50项,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二、决定权行使薄弱原因探析(一)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有待明晰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均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

4、作出决定。实践中,党领导国家机关,宪法赋予人大对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领导权与决定权本无冲突矛盾,都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据,统一在人民的意志中。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党领导一切,指挥一切”和指导思想上的“一元化”、组织领导上的“一把手”、工作安排上的“一刀切”的观念和习惯仍较为普遍,致使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同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令政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党委领导权直接取代了人大决定权,使得人大决定权形同虚设,许多决定的作出都避开了法定程序,党委意图从而上升为了国家意志。(二)政府行政权的惯性侵夺建国后,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宪政体制存在缺陷

5、,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遭受践踏,长期以来“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县政府的运作模式已经形成习惯,那就是重大事项请示同级党委决定。直至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还是受到来自多方的制约,党委的一句“给不给”,政府的一句“想不想”就完全限制了人大决定权的操作。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当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现实却是,在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实践中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并不理想,人大决定权的涵盖事项尽管多,也仅限于字面上的理解已矣。(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无法给予决定权保障法律并没有针对人大决定权的范围作出全面的界定和说明,对重大事项即便有所列举,

6、也过于原则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可实现性的意义,形成“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会制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条例或规定,但仍不够规范,致使“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地方人大对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难以把握准确,人大常委会的“失职”和政府的“越权”也就不足为奇了。与此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保障措施以及对不执行行为的惩罚条款,使得决定明显缺乏约束力,这样势必挫伤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四)人大自身履职能力有所欠缺部分人大常委会存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敢用、不善于用等突出

7、问题,他们无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自身依法履职的关系,担虑行使决定权会影响与政府的关系,考虑他人在前,依法履职在后,顾虑重重。最后是缺乏较为完备的决策及督察机制,使得依法所作决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见,以往工作的惯性及法律规定的不甚规范,导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定的认识“百花齐放”,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显然不强,阻力很大,难以操作,在行使中就陷入了困境。地方人大未能充分行使其本职职能,也使得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当家作主不能得到充分实现。三、法治语境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创新规制(一)转变思想认识,正确处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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